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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申请仲裁,裁决书

ask****601 天津 劳动争议咨询 2017.11.30 15:25:38 1人阅读

您好,我申请仲裁,裁决书,确认我与单位的事实劳动关系,驳回双倍工资补偿。在工作期间单位没给我上五险一金,我自己在街道上的养老保险,我还怎么向单位要求补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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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仲裁委申请

2018-01-18 10:37: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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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劳动仲裁需要的材料,我们可以归纳为三类不同的人申请劳动仲裁需要的材料也不同:第一类、申请人是员工的,请提交下列材料:(1)劳动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请事项事实理由,一式两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费代理协议书,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资料;(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书等。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6)《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第二类、申请人属集体争议的,请提交如下材料:除提交第一类(1)至(6)项资料外,申请人需推荐3或5名员工代表,并提交员工代表名单以及全体员工签名表,其中属欠薪的集体争议案件,申请人还需提交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人员名单和拖欠余额表。第三类、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请提交下列材料:(1)被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与第一类第(6)项要求相同);(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5)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6)《提交证明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您好,关于劳动仲裁裁决文书公开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1,劳动仲裁裁决书在网上无法查询。2,当事人及代理人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查阅、复印劳动仲裁案件裁决书。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第二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不需要保密的内容,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印。第二十七条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保存期满后的案卷,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仲裁过程案件受理这一阶段包括两项工作:一是当事人在规定的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请求仲裁的书面申请;二是案件受理。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一段时间内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的目的是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查明争议实施,为下一步的调解或裁决做好准备工作。调查取证工作包括撰写调查提纲,根据调查提纲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取证,核实调查结果和有关证据等。调解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首先要做调解工作,努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对达成协议的仲裁庭还需制作仲裁调解书。裁决经仲裁庭调解无效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调解失败的,劳动争议的处理便进入裁决阶段。仲裁庭的裁决要通过召开仲裁会议的形式做出。一般要经过庭审调查、双方辩论和陈述等过程,最后由仲裁员对争议事实进行充分协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裁决。仲裁庭做出裁决后应制作调解裁决书。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裁决执行仲裁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决书在法定期满后生效。生效后的调解或裁决,当事双方都应该自觉执行。4月8日从北京市人社局获悉,未来将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终局裁决工作,人社部门明确了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和原则。终局裁决适用于追索金额不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争议。仲裁时效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该仲裁时效可中止、中断;3、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申请人:住址: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第三人:住所:委托代理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辩称:本委查明: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证据确实,足以认定。本委认为:根据的规定,裁决如下:一、二、三、(一裁终局适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第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逾期不的,该项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非一裁终局适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第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仲裁员:二○年月日书记员:三、劳动仲裁时效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45条对劳动争议处理中的期间计算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是:(1)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间。(2)期间以日、月、年计算。(3)期间开始之日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法定节假日是指1949年政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4)期间不包括在途中时间。仲裁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申请人以时效中断、时效中止为由主张请求未过时效的,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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