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福建法律咨询 > 南平法律咨询 > 南平劳动争议法律咨询 > 一般来说值班和加班费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呢?

一般来说值班和加班费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呢?

赵* 福建-南平 劳动争议咨询 2017.11.26 07:25:00 24人阅读

我现在经常值班,加班。不知道怎么算费用,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值班和加班费是怎么规定的?

其他人都在看:
南平律师 劳动纠纷律师 南平劳动纠纷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1、目的:
    为严格规范值班费与加班费的发放标准,保证公司日常生产和节假日的有序安排,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围:
  适用于日照广信化工有限公司员工。
3、内容:
    3.1值班的定义:值班是指员工根据公司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负担一定的非生产性、非本职工作的责任。一般而言,值班是公司因安全、消防、假日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在夜间、公休日、法定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为非生产性的责任且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
  3.2加班的定义:加班是指公司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相关程序获得批准后,安排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
3.3所有值班和加班原则上先用调休或补休予以冲抵,在不能保证调休或补休的情况下予以发放费用。
3.4费用发放标准
3.4.1值班费用发放标准:由于《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无明确规定值班费用放标准,因此由公司自行制定发放标准 。
3.4.1.1 非法定假日值班:按5元/小时标准发放。
3.4.1.2 法定假日值班:由于法定假日是带薪休息,因此公司按10元/小时标准发放。
3.4.2 加班费用发放标准:员工在非法定假日加班的,一律按员工本人日工资的1.5倍计发加班工资;法定假日加班的将按本人日工资的3倍计发加班工资。
3.5当月加班和值班费用在次月工资中发放,个税按相关政策予以扣除。
3.6门卫、餐厅工作人员全年发放11天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在本年度底一次性发放。
3.7班组长以上中层干部采取固定工资方案,月工资中已包括因倒班而超劳工作的报酬,除法定假日外不再计发加班工资。
4、附则:
  4.1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制定并负责解释,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修改时亦同。

2017-11-26 07:29:00 回复
咨询我

值班和加班的区别:
    加班职工与值班职工所享受的待遇是不同的;
    加班工资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必须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而关于值班报酬,单位规章制度有规定,集体合同、单项集体协议、劳动合同有约定或有惯例的,可遵照执行。一般而言,值班待遇会比加班待遇低很多。
    加班还是值班的认定:
    加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八小时之外、休息日、法定节日等时间从事生产或工作,通俗地说,就是超出正常工时在应该休息的时间工作;而值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担负一定的非生产性的责任,主要是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
上诉就是值班和加班费的相关规定,望采纳。

2017-11-26 07:27:00 回复

1、考勤记录不能作为加班的直接证据。2、值班和加班的性质、内容均不同,需要举证证明。值班一般是从事简单收发、保卫等事务性工作且非本职工作,无事的时候可以休息。加班是本职工作的延续。3、劳动者需要对加班的事实举证,如果单位规定加班必须经过审批的,那么未经批准的“加班”就不能被认定为加班。【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工时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计件工时劳动定额确定与报酬标准】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周休日】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第三十九条【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四十条【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一条【工作时间延长限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四十二条【延长工作时间的例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禁止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四十四条【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九十一条【侵犯劳动者经济权益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劳动纠纷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