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1月1日在三亚购房一套,现房,当天付款,当日交钥匙,合同约定:出卖方在房屋交付后365日内向产权登记机关提交办理产权相关手续,若因出卖房原因,导致产权证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则每推迟1日,支付买方房屋价款万分之零点五的违约金。到17年5月份才办理产权证,未领。15年后,每年均到销售部催办房产证。可否要求按约定万分之零点五支付违约金?
您好,既然合同有该规定, 您若有证据能够证明没有过诉讼时效,可以主张对方支付违约金。
2017-11-23 09:51:02 回复
违约金,可以按日计算,每日万分之三,折合成年利率:365天乘以每天万分之3,即为10.95%。民间通俗的说法,就是一年一分利多一点点,该约定合法有效。
法条链接:《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是对买房违约金怎么算万分之零点一怎么算啊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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