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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包含什么注意事项

袁** 西藏-那曲 医疗事故鉴定咨询 2023.02.03 08:31:03 399人阅读

医疗事故鉴定包含什么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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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印医疗材料患者必须在场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及复制病历等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的过程应当有患者在场。
2、申请鉴定可三选一,单方申请医学会不理
向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共有三种途径,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任选其中的一种。
(
1)直接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
(
2)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把鉴定申请移交到医学会;
(
3)由人民法院委托。
换句话说,通常情况下,发生了医疗纠纷,患者都会先找医院,由双方进行协商,在协商的过程中若达成一致协议,则双方可以共同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如果协商不成,当事人可单方投诉到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来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医学会不接受患者或者医院单方面的申请);另外,当事人还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受理后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
3、首次鉴定不满意可申请再次鉴定
患方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2023-02-03 08:32:03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复印医疗材料患者必须在场
医疗纠纷不一定是医疗事故。判定是不是医疗事故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认定。当事人如果发生了医疗纠纷,打算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首先要到相关医院复印有关材料。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及复制病历等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的过程应当有患者在场。
2、申请鉴定可三选
一,单方申请医学会不理
向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共有三种途径,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任选其中的一种。
(1)直接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
(2)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把鉴定申请移交到医学会;
(3)由人民委托。
换句话说,通常情况下,发生了医疗纠纷,患者都会先找医院,由双方进行协商,在协商的过程中若达成一致协议,则双方可以共同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如果协商不成,当事人可单方投诉到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来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医学会不接受患者或者医院单方面的申请);另外,当事人还可以直接到,由受理后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
3、首次鉴定不满意可申请再次鉴定
患方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如果首次鉴定是由医院所在辖区的各区县医学会来组织的,那么申请再次鉴定,将由市一级的医学会来组织进行。如果首次鉴定就是由市级医学会组织进行的,那么申请再次鉴定则由上一级医学会组织进行。
二、做医疗事故鉴定的费用由谁出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复印医疗材料患者必须在场
医疗纠纷不一定是医疗事故。判定是不是医疗事故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认定。当事人如果发生了医疗纠纷,打算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首先要到相关医院复印有关材料。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及复制病历等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的过程应当有患者在场。
2、申请鉴定可三选
一,单方申请医学会不理
向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共有三种途径,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任选其中的一种。
(1)直接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
(2)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把鉴定申请移交到医学会;
(3)由人民委托。
换句话说,通常情况下,发生了医疗纠纷,患者都会先找医院,由双方进行协商,在协商的过程中若达成一致协议,则双方可以共同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如果协商不成,当事人可单方投诉到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来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医学会不接受患者或者医院单方面的申请);另外,当事人还可以直接到,由受理后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
3、首次鉴定不满意可申请再次鉴定
患方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如果首次鉴定是由医院所在辖区的各区县医学会来组织的,那么申请再次鉴定,将由市一级的医学会来组织进行。如果首次鉴定就是由市级医学会组织进行的,那么申请再次鉴定则由上一级医学会组织进行。
二、做医疗事故鉴定的费用由谁出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对于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包含什么注意事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虽然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医疗事故的处理必须先进行鉴定,然后由卫生处理,但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不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书不是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书本,医疗事故的处理还要由卫生处理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二,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病人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某一成员应当回避的,可以向鉴定委员会提出要求该成员回避的要求,并陈述理由,是否回避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主任或者卫生决定。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病人可以要求该鉴定委员会成员回避:
① 鉴定委员会成员是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②鉴定委员会成员或者其近亲属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③鉴定委员会成员与医疗事故或者医疗纠纷当事人有其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
④担任过本次医疗事故或者医疗纠纷的证人,或者担任过本次医疗事故或者医疗纠纷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⑤担任上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的;
⑥参加过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三,鉴定结论是通过对事件及有关物证的分析研究和科学鉴定,所作出的关于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后果等问题的结论。我们可以怀疑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或提出鉴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但因为鉴定本身以及鉴定结论既没有改变任何人的权利和义务,也没有作出对任何人的处理决定,所以不存在对鉴定结论“不服”的问题。
通常所谓“不服鉴定结论”,际上是对依据鉴定结论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共他组织认为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直诉讼”。所以,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关于医疗事故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同时,认为鉴定结论不符合事实、不科学、不公正以及认为鉴定程序不合法即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可以要求法庭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进行审查,也可以提出支持自己观点的证据,或请求法庭重新鉴定,还可以请示法庭对原鉴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四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发生事故的医疗机构负担;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申请的一方负担。但是,由于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工作是进行的,他们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虽然上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可以否定下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但鉴定费用是各自收取的。因此,尽管上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否定了下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即不能改变根据下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鉴定结论而决定的鉴定费的承担事实。也就是说,如果上级医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与下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同,原来已经支付的鉴定费也不再返还。

五,鉴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符合医学科学原理,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因此,病人在判鉴定结论是否可以接受时可以按照以上三个标准进行。如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在事实认定上有倾向性,不以事实为依据,那么据此作出的鉴定结论民就有问题。病人通常无法判断鉴定是否符合医学科学,但可以委托熟悉的医生帮助判断。如果对鉴定结论有疑问,就应当申请上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

六,对于超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受理时限,鉴定委员会不予受理的情况,病人可以造成事故的医疗机构为被告,直接向当地人民,由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受理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并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不得拒绝,因为此时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而不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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