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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是否具有法律上约束力

夏** 广西-桂林 劳动争议咨询 2017.11.10 09:50:18 185人阅读

你好,前年我跟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的时候我跟他们续了约,但是今年我搬家搬到了离公司很远的地方,每天上下班成本太高而且很不方便,请问一下如果我现在想跟他们结束劳动合同关系,我当年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的行为是具有约束力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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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没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续签意向书,只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的一个意向性文件,其性质是双方对于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思表达,并非劳动合同,不具备劳动合同的约束力。
       意向书是指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之间,在对某项事物正式签订条约、达成协议之前,表达初步设想的意向性文书。
       意向书为进一步正式签订协议奠定了基础,是“协议书”或“合同”的先导,多用于经济技术的合作领域。
       意向书是指公司或个人对为某项业务出具的非正式函件。虽然它不具备合约的约束力,但表明签署人的严肃态度。

2017-11-10 09:56: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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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续签意向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只是意向并不构成约束力。
1、关于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的法律效力:该表是用人单位为了了解员工对于劳动合同到期后的意向所做的调查表,是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的一个意向性文件,其性质是双方对于续签劳动合同的意见表达,并非劳动合同,不具备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因此,即使该表上“部门意见”一栏写着续签一年,也只代表单位的意见,对你并无约束力。你仍可提出自己的要求。
2、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你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3、《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第44条第1项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因此,除非合同到期你不同意续订外,你合同到期后离职,用人单位都应该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为你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满六个月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支付半个月工资。
4、根据你说的情况,用人单位应该和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一定要签固定期限合同,你可向劳动局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即使你离职,用人单位也应按照你工作的年限给予你经济补偿。

2017-11-10 09:51: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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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之间基于诚实信用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您好,针对您的要约邀请具有拘束力吗问题解答如下, 要约邀请是否具有拘束力
一般认为要约有实质拘束力和形式拘束力,其实,要约邀请构成意思表示时,也有实质拘束力和形式拘束力的问题。
要约邀请原则上不具有实质拘束力,但要约邀请中承诺交易条件或其条件不变的,要约邀请就具有了实质拘束力。这种拘束力的内容是:要约人以要约邀请中的条件为要约的条件时,邀请人(此时为受要约人)应当承认这个条件,邀请人不得以条件不符合自己的愿望为由而拒绝承诺。在一定意义上,要约邀请的实质拘束力,最终表现为邀请人的缔约义务。邀请人在转化为受要约人后,有义务按照要约邀请规定的交易条件和其他条件进行承诺。
形式拘束力是指邀请人不得取消要约邀请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原则上不具有形式拘束力,即邀请人发出要约邀请之后,一般可以任意取消它,而且无须承担责任。理由在于邀请人预先把成立合同的权利留给自己。但是,邀请人自愿放弃了取消邀请的权利,自当允许。
怎么区分要约邀请与要约
1、在目的上、效力上的区别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从条文中可以看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目的不同,要约是为了唤起他人的承诺,要约邀请是为了唤起他人的要约。在要约的两个要件中,内容是否具体确定,并不是要约与要约邀请最根本的区别。因为,要约邀请也可能是内容具体明确的。要约与要约邀请在效力上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要约将成立合同的最终权利交给了受要约人;而要约邀请将成立合同的最终权利留给了邀请人自已。但这种区别,并不意味着要约邀请没有丝毫拘束力。包括合同条款的要约邀请如同要约一样,也可以发生实质拘束力和形式拘束力。
2、在内容上的区别
要约在内容上都是具体确定的,要约包含了合同的必要之点,即包含了合同的必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可能包含合同的必要条款,也可能不包含。
实践中,有的要约邀请只包含了一部分交易条件,没有包含以使合同成立的全部必要之点。这部分交易条件是否对邀请人具有拘束力,要看邀请人的意思。前述乙方送达的一式两份的合同书,因没有签字盖章,没有受其拘束的表示,因此只能解释为要约邀请,不能解释为要约。如果邀请人在要约邀请中表示了部分交易条件,同时表示受这些交易条件的约束,那么这些要约邀请就依邀请人的意思有了拘束力。这种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在于:要约包含了使合同成立的全部必要条款,要约人受这些条款的约束;而要约邀请一般只是包含了部分交易条件,受邀请人仍须就其他交易条件与邀请人协商。
含有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与有保留条件的要约在外形上极为相似,应当加以区别。有保留条件要约的本质,是要约人保留在条件成就时,撤销要约的权利。有保留条件的要约,是对要约形式拘束力的排除,并非排除要约的实质拘束力,即未排除受要约人的承诺权。排除了受要约人承诺权的意思表示,就丧失了要约的性质,只可能构成要约邀请,不可能构成要约。含有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在相对人提出要约之后,邀请人仍有可能拒绝承诺,使合同不能成立;有保留条件的要约,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使合同不能成立。正因如此,附有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与有保留条件的要约极容易混淆。区别二者的意义,在于确认二者的不同效力。

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为: 1、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成立后,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2、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了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必须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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