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强制执行的裁定书,没有送达可以执行,只行告知义务。其他的法律文书要先送达再执行。
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执行需要裁定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强制执行通知书必须要送达,人民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通知与强制执行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二条
人民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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