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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你好,关于社保问题基数与公积金基数不一致可以吗的问题,解释如下:
社保和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可以不一致。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方式: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
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社保缴费基数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0%到300%为缴纳基数。
2017-10-31 09:07: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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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太原
你好,关于社保问题基数与公积金基数不一致可以吗的问题,解释如下:
公积金基数不是必须和社保缴纳基数一致。
自2015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4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14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即不超过30271元。
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808元。2015年7月1日前缴存基数低于1808元的,自2015年7月1日起将自动调整为1808元。
社会保险基数简称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
2017-10-31 08:58: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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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一、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各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当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2018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6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7年月平均工资。
2018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8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者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缴存基数申报及调整时间
各单位可从2018年4月下旬起登陆上海住房公积金网的基数调整专栏办理201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申报。
2018年7月1日起开始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
三、缴存比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8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至7。原则上缴存比例为各7,企业可以根据沪公积金管委会〔2016〕10号文所列举的降低缴存比例的情形,选择各5或各6缴存比例,但应当通过集体协商,形成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专项协议,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表决通过,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再审批。
(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至5,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住房公积金缓缴
符合规定情形的企业,可以按照沪公积金管委会〔2016〕10号文的相关规定,申请缓缴。
四、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五、月缴存额上下限 (具体见附表)
(一)2018年度月缴存额上限
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2996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2140元。
(二)2018年度月缴存额下限
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322元。
此外,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5136元,月缴存额下限为322元。
对部分实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单位职工,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可按该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的月缴存额缴存,但不低于322元。
2020-12-10 23:22: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