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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事项所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赖** 新疆-乌鲁木齐 合同订立咨询 2017.10.28 19:13:39 9765人阅读

爸爸和他的客户签订合同时,他的客户对他有所隐瞒,所以想咨询一下签订合同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事项所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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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对于签订合同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事项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如果是隐瞒影响合同效力的事实,如当事人行为能力,则是效力待定合同,如果是其他违法事实,则是无效合同。
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
1、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尚未生效,或者虽已生效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2、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
3、受害方的依赖利益遭受损失。
依赖利益损失,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依赖,并为此发生了费用,但前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无效,该费用未得到补偿而受到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情形
《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包括如下三种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恶意磋商是在缺乏订立合同真实意愿情况下以订立合同为名目与他人磋商。其真实目的可能是破坏对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也可能是贻误竞争对手商机等。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依诚实信用原则,缔约当事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主要包括:告知自身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告知标的物真实状况(包括瑕疵、性能、使用方法等)。若违反此项义务,即构成欺诈;若因此致对方受到损害,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违反初步协议,未尽保护、照顾、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违反强制缔约义务。

2017-10-28 19:15: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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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若合同已经成立,则此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对于。签订合同一方故意隐瞒只要没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5种情形之一的,其他的订约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意思表示瑕疵的,都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你可以在你得知对方故意隐瞒重要事项签约的事实后的一年内,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必须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向其他机构不可以;且超过一年后,你的前述权利将不复存在)。若你选择【变更】相关合同内容、且法院或仲裁机构支持你的请求,则原合同中意思表示瑕疵部分的内容在依双方的真实意思变更后,这份合同将继续有效,成为确定有效的合同;若你选择【撤销】此合同、且法院或仲裁机构支持你的请求,则在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撤销合同的裁判后,这份合同就属于确定无效的合同,且自始无效(即便在签订后、被判定为无效的这段期间也是无效)。

2020-12-10 22:16: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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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合同时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事项,协商不成,被欺诈方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签订合同时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事项,协商不成,被欺诈方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签订合同时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事项,协商不成,被欺诈方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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