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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争议纠纷举证责任是怎样的(劳务合同纠纷举证责任)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劳务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6、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7、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8、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9、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10、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1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12、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13、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给付劳动者工资性住房补贴所产生的争议;1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或者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争议;1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的争议;16、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而造成损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此所受损失的争议;17、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18、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19、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程序上按照《劳动法》处理,因此应受理此类案件。)20、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21、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的,人民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二、哪些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争议纠纷中违法转包分包的举证责任问题解答如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6、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7、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8、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9、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10、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1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12、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13、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给付劳动者工资性住房补贴所产生的争议;1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或者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争议;1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的争议;16、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而造成损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此所受损失的争议;17、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18、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19、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程序上按照《劳动法》处理,因此应受理此类案件。)20、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21、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的,人民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二、哪些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专业解答在处理专利侵权案件时,一般会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进行。这意味着原告如果要指控被告侵权,就需要提供相关证据,例如侵权产品的样本、销售数据等等。如果被告否认侵权,并声称使用了现有技术,那么他需要自己来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如果关键证据难以获取,原告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向法院申请要求被告提交相关证据。
专业解答医疗纠纷中如何合理分配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一)在由于医疗行为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中,受害方即患者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对自身遭受损害以及接受过医疗服务这两项事实的举证责任。其中,损害的范畴涵盖了患者的生命和身体健康的受损情况,以及患者本人及亲属可能面临的财产损失和精神上的创伤。至于接受医疗服务的事实,可以通过提供挂号单据、缴费记录等相关诊疗文件予以证实。
专业解答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在涉及到侵权责任纷争的问题上,对于举证责任的明确规定如下所示:首先,当事人若主张自身权益,则需负责并提供相关证据进行支持,简言之,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其次,如果因为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而引发了争议,那么当事人必须就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的情况以及他们的行为与损失之间是否不存在直接因果联系承担举证责任,这种情况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
专业解答面对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需书写详细起诉书并附证据,向法院立案可能涉及诉讼费。法院审判包括:法律宣讲、开场、法官回避确认、接收材料、法庭调查、辩论及陈述。关键环节需积极参与,如质证和辩论以捍卫权益。即使调解不成,法官会依据事实判决,如有必要可申请强制执行。虽然过程繁琐,但对维护权益至关重要。
专业解答在合同纠纷诉讼中,双方需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存在的需提供证据支持其合法性;主张变更、解除或终止的需出示引发变动的事实依据。履行争议中,履行方需证明实际履行情况;代理权存疑时,声称有代理权者需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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