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保管合同是属于实践合同,而非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需要当事人交付一定的标的物或者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才能成立的合同; 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其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三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律师解析 买卖合同属于典型的诺成合同,而不属于实践合同。 因为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 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买卖合同多是诺成合同,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而言,当事人就买卖达成合意,买卖合同即成立,而不以标的物或者价款的现实交付为成立的要件。 这在有的国家的法律中是明确规定的,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但是,买卖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作出这样的约定,标的物或者价款交付时,买卖合同始为成立。此时的买卖合同即为实践合同,或称要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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