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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仲裁应以谁为被申请人?

姚* 广西-桂林 劳务派遣咨询 2017.10.26 09:24:32 5966人阅读

前一段时间我们这边的一个企业里做保安,属于劳务派遣的,但是工资总是被拖欠,我想去仲裁了,问一下劳务派遣仲裁应以谁为被申请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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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无论是劳务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侵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都可以要求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申请劳动仲裁时将两者作为共同被告。劳动者在维权的时候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不仅要保留自己目前工资数额、福利待遇的证据,而且要注意,需提供该用工单位与自己工作岗位相同的劳动者的工资数额、福利待遇等证明材料。

2017-10-26 09:37: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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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对于劳务派遣仲裁应以谁为被申请人,申请对象是劳务派遣公司,当然适当情况下也可以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017-10-26 09:26: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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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被申请人能得到申请人的证据。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限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议的主张有职责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隶属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受不利后果。争议处置中牵涉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限定的,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限定执行。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限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限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能够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无论是在仲裁庭上出示证据,进行质证,还是开庭前进行证据交换,当事人两方都会得到另一方的证据。

2020-12-18 03:30: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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