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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条件具体是什么呢

李* 四川-阿坝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0.23 17:43:03 13人阅读

在电视上经常看到交通肇事的新闻,也不知道为什么就算是肇事,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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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的主要构成特征包括:
(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即有违章行为,并因此发生重大事故。
(2)行为人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对自己违章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有一定认识,但主观上却疏忽了。
(3)犯罪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骑自行车者、行人、车主等非交通运输人员。这就是说,交通肇事罪并不是机动车司机的“专利”,任何人都有犯交通肇事罪的可能。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成立交通肇事罪的最低客观标准包括:
(1)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017-10-23 17:47:03 回复

1、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立案标准是:行为人实施危险物品肇事行为致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造成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二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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