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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河北省盗窃罪量刑标准2014是怎样的?

严* 安徽-亳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0.21 10:23:31 118人阅读

我有个朋友在河北工作,但前几天她家里被盗了,后来发现是她的邻居盗的,我想请问一下河北省盗窃罪量刑标准2014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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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lt;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gt;》(法释2013第8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协商一致,并分别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确定我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为: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原《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公安厅转发lt;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gt;的通知》(冀高法1998第43号)同时废止。

2017-10-21 10:30: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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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那么,下面为你介绍河北省盗窃罪量刑标准2014: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八百元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满七百元不满八百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盗窃罪定罪,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②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3)盗窃国家三级文物一件的,可以在九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达到二十五份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作案,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盗窃国家三级文物二件的,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超过二十五份的,每增加七份,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满八千元不满一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②盗窃金融机构的;
  
③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④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⑤盗窃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⑥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⑦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3)盗窃国家三级文物三件或者二级文物一件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达到二百五十份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盗窃国家三级文物超过三件,每增加一件,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二件的,可以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超过二百五十份的,每增加三十份,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万元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满四万元不满五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②盗窃金融机构的;
  
③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④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⑤盗窃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⑥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⑦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3)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或者一级文物一件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达到二千五百份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盗窃国家二级文物超过三件,每增加一件,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二件的,可以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超过二千五百份的,每增加一百份,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满八百元不满八千元或满一万元不满四万元,分别未被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者特别严重情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①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②盗窃金融机构的;
  
③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④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⑤盗窃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⑥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⑦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以上七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具有“流窜作案;盗窃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未造成严重后果;盗窃生产资料,未严重影响生产”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3)具有“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的,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4)具有多次盗窃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入户盗窃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盗窃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有下列情节的,可以相应减少刑罚量,调节基准刑:
  
(1)确因治病、学习等生活急需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案发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盗窃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6、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产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可以参照上述第
2、3条的规定予以确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7-10-21 10:24:31 回复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犯罪。《刑法》对“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和“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三个不同档次情节的处罚作出了相应规定。司法解释有细化,将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规定为500元至20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规定为5000元至2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规定为3万元至10万元为起点,并且授权各省、直辖市等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盗窃犯罪数额的具体标准。
《规定》将盗窃罪三个档次的数额起点认定标准分别确定为1000元、1.5万元和6万元。根据《规定》,虽然盗窃数额符合“数额较大”1000元的认定标准,但不满1500元,具有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因生活所迫而实施盗窃的、被胁迫参与盗窃的、自动投案并积极退赃的或者其他不宜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盗窃犯罪是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犯罪类型,经济水平较为落后地区体现得更为明显。盗窃主要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盗窃犯罪属于刑事犯罪范畴,由我国刑法第264条做出相关惩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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