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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一下郑州工伤认定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夏** 四川-自贡 工伤认定咨询 2022.11.03 23:06:24 349人阅读

了解一下郑州工伤认定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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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2、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4、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b。

2022-11-03 23:07:24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郑州工伤认定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1、申请人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2、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4、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5、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6、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受理工伤认定申请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2、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自补正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3、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效的;(三)不属于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二)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三)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中止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您好,针对您的郑州工伤认定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郑州工伤认定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1、申请人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2、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4、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5、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6、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受理工伤认定申请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2、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自补正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3、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效的;(三)不属于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二)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三)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中止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郑州工伤认定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1、申请人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2、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4、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5、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6、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受理工伤认定申请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2、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自补正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3、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效的;(三)不属于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二)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三)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中止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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