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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社保问题面临的风险是什么,不为员工购买社保的风险有哪些

林* 陕西-咸阳 社保纠纷咨询 2017.10.16 13:11:09 13人阅读

公司有人最近想要进行社保问题的解决,想请问单位社保问题面临的风险是什么,不为员工购买社保的风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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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员工代买社保风险:
1、除非是非同一般的特殊关系,单位不会担心非公司员工会有什么诉求。否则,单位同意这样做,不仅增加公司人力资源工作量,而且单位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2、如该员工以事实劳动关系为由向劳动部门投诉,单位部分的费用需单位支付;
3、若干年后,非公司员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是单位面临的风险。
4、目前,大多城市,都可以办理个人社保;或可以到专门做人力资源的公司,可以通过这样的社保代理公司购买社保。

2017-10-16 13:20:09 回复

并购风险问题:
(一)并购风险问题——价值评估信息不对称产生多付风险或错失购买良机在确定目标企业后,最重要的问题便是对目标企业进行价值评估,合理的购买价格是并购成功的第一步,购买价格是其它一切并购财务决策行为的基础,收购价格越高,其带来的风险就越大。由于价值评估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比如目标企业是非上市企业,那么并购方很难获得其财务报表等有关数据进行估价分析,或者也可能出现粉饰财务报表的情况,即把企业的不好的甚至濒临破产的财务状况用虚假的财务报表来美化。也可能并购方过于乐观地估计了目标企业的获利能力,因此并购方会出现估价过高造成多付的情况,从而导致收购成本大大上升,预期收益也会减少。若估价不当造成更严重的后果,风险会直接影响到融资、支付等环节,造成资本、债务结构的不确定性,使企业承担更高的实际成本,影响并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估价有时也会低于其合理的价值,这样的结果会产生过低的报价,目标企业自然不会同意过低的并购价格,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因此并购方会失去这次并购的良机,甚至会拱手让人,让其他企业从中获利。
(二)并购风险问题——融资方式不当引发的融资风险企业在并购时要进行融资,企业可以通过向一些金融机构借款、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债务性融资,或者也可以通过发行股票、认证股权等方式进行权益性融资。并购所需要的资金数额往往非常大,每一种融资方式都存在着融资风险。比如企业采用短期借款的方式,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资金成本较低,但是也有其缺点,那就是所需要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很多,有很大的负担。又如企业采用向金融机构进行信贷的方式,这种方法的优点是企业能够得到巨额的资金,有了资金保证,企业就可以进行规模相对比较大的并购活动;但是该方法的缺点是贷款因金额大所以支付的利息多、谈判的时间长,因此耗费的时间就比较长,并且企业还有可能提供担保人,这样就会增加企业融资的难度。即使并购方对目标企业进行了合理地估值,并购方若不能正确地选择融资方式,那么之后自然也就无法完成支付行为,并购活动便不能顺利地进行。也有可能会产生巨大的资金流转压力,如果没有足够的资金保持正常的生产和经营,那么企业的正常运营就不能进行下去,这样的结果不只影响到并购的成败,还关系到整个企业的成败。

并购风险问题:
(一)并购风险问题——价值评估信息不对称产生多付风险或错失购买良机在确定目标企业后,最重要的问题便是对目标企业进行价值评估,合理的购买价格是并购成功的第一步,购买价格是其它一切并购财务决策行为的基础,收购价格越高,其带来的风险就越大。由于价值评估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比如目标企业是非上市企业,那么并购方很难获得其财务报表等有关数据进行估价分析,或者也可能出现粉饰财务报表的情况,即把企业的不好的甚至濒临破产的财务状况用虚假的财务报表来美化。也可能并购方过于乐观地估计了目标企业的获利能力,因此并购方会出现估价过高造成多付的情况,从而导致收购成本大大上升,预期收益也会减少。若估价不当造成更严重的后果,风险会直接影响到融资、支付等环节,造成资本、债务结构的不确定性,使企业承担更高的实际成本,影响并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估价有时也会低于其合理的价值,这样的结果会产生过低的报价,目标企业自然不会同意过低的并购价格,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因此并购方会失去这次并购的良机,甚至会拱手让人,让其他企业从中获利。
(二)并购风险问题——融资方式不当引发的融资风险企业在并购时要进行融资,企业可以通过向一些金融机构借款、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债务性融资,或者也可以通过发行股票、认证股权等方式进行权益性融资。并购所需要的资金数额往往非常大,每一种融资方式都存在着融资风险。比如企业采用短期借款的方式,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资金成本较低,但是也有其缺点,那就是所需要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很多,有很大的负担。又如企业采用向金融机构进行信贷的方式,这种方法的优点是企业能够得到巨额的资金,有了资金保证,企业就可以进行规模相对比较大的并购活动;但是该方法的缺点是贷款因金额大所以支付的利息多、谈判的时间长,因此耗费的时间就比较长,并且企业还有可能提供担保人,这样就会增加企业融资的难度。即使并购方对目标企业进行了合理地估值,并购方若不能正确地选择融资方式,那么之后自然也就无法完成支付行为,并购活动便不能顺利地进行。也有可能会产生巨大的资金流转压力,如果没有足够的资金保持正常的生产和经营,那么企业的正常运营就不能进行下去,这样的结果不只影响到并购的成败,还关系到整个企业的成败。


一、用人单位违背劳动法律的规定,不缴纳或不按规定缴纳都是违法行为,均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上述法律赋予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用书面通知,不用提前通知。并且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话还应当支付两倍于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2、劳动者有权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详见拙作《《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三)》齐精智律师解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在本条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一般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将未缴纳的社保直接补偿给劳动者的请求,予以驳回。而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交社保的请求虽会支持,但由于社保机构明确不办理补交业务,导致劳动者的诉求在实质上是无法实现的。
而本条司法解释出台,将会对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保上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3、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
(1)社保机构有权对不办理社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及负责人直接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社保机构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有权直接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社保征收机构对未缴或欠缴用人单位的强制措施。
(1)社保征收机构有权申请直接划扣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2) 社保征收机构有权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随着司法解释明确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规定出台,以及《社会保险法》在媒体上的广泛宣传,劳动者以诉讼或劳动仲裁的形式大规模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保损失的时代已经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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