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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公司做销售,想知道如何约定销售合同验收条款?

马** 河北-秦皇岛 合同订立咨询 2017.10.12 16:54:53 18000人阅读

我现在在一家公司做销售,但是因为是刚入行,对销售不是特别了解,想知道销售合同收条款要怎么约定才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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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中,除个别情形外,销售合同验收条款都需要验收。 如果认为大张旗鼓、冠冕堂皇地请合同相对方严格认真地进行验收存在诸多不便的话,不妨尝试在合同签订时约定采用默示验收的办法来确保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能有效得以验收。例如在合同里规定相对方收到货物以后多少时间以内有义务自行验收,如果相对方超过此期间没有提出异议,就视为相对方对该批货物的数量及质量验收合格。这种默示验收条款的优点在于设定一定期间,以验收方的沉默(没有提出异议)作为其验收合格的表现形式,从被验收方主动申请验收到经过一定的默示期间,验收方验收合格的意思表示自动完成,一定程度上提升了验收完成的可能性。此外,实务中还经常出现验收方在规定时间里确实曾经提出过货物质量或数量方面的异议,但当时大多忽略了保留和固定提出异议的证据,一旦验收方在诉讼中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曾经提出过货物质量或数量方面的异议,最终将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结果。由此,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当事人简便有效的取得对方验收认可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所以,合同约定以沉默的方式来确定验收方式和验收时间就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将督促合同相对方尽快地履行法定的验收义务。另外,在提供服务例如加工承揽或者建筑承包等合同中,由于对验收起算的时间难以把握,服务的完成与否或服务所达到的程度亦不能准确约定,故以约定起算的行为表示(例如验收时间以承揽方申请验收之日开始计算)为宜。条款设计:  合同项下的商品根据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图纸作为标准进行验收。商品交付之日或者交付方申请验收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应予自行验收。若此期间,甲方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验收合格。法规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2017-10-12 17:07: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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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销售这方面很有经验,以我的经验来说销售合同验收条款
首先:质量和验收”条款在我国《合同法》中虽然不属于必要条款,但是在实践中却不能被购、销双方所忽视,因为它直接影响双方的合同目的的实现。另外,对购、销双方的任何一方来说,完全可以通过这个条款的设定,避免质量纠纷的发生,或者即使出现纠纷,也可以利用这个条款来保护自己的合同权益。所以,如何签订一个明确而有所侧重的“质量和验收”条款,对任何一方来说都是相当关键的。笔者结合实际案例,简单谈一谈如何更好的签订这个条款。
从形式上来说,这个条款一般应当具备四个部分。

一,质量标准。货物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总归要有个标准,这个标准可以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只要没有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都是可以约定的。

三,验收异议期和相关问题。如果买方对货物质量有异议,那么他要在一定期限内提出来;提出异议后直至争议得到解决这段期间,还会涉及到货物的保管、处理等等相关问题。

四,违约责任和解约权。通常违约责任是合同单独的一部分,但是因为质量问题的复杂性,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本条款中将违约责任进行单独约定。
其次,针对上述四个方面,笔者分别予以说明。

一,对于质量标准,
首先就是标准的选择。作为购销合同的任何一方,当然要尽量选择自己熟知或者在生产经营中正在适用的标准,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支出。例如我们就曾经为客户审查过这样一份购销合同,约定我们的客户作为电子零部件供货方,供给的产品应按照某外国的某某标准。我们当时对此提出疑问,也引起了客户注意。经过多方寻找和对比,发现这个标准与他们的现行标准,相差甚远。一旦签约,仅为了适用该标准需要的工艺改造等费用就已然不菲。另外,作为卖方,应尽量避免被诸如“保证产品已经获得某某认证”的条款套牢,而应采用“参照适用某某标准”的字眼。文字表达上的差异会导致责任义务上的迥异。而作为买方,则要根据购货的目的来选择标准。还以上面的合同为例,后来我们得悉合同相对方之所以采用某外国的某某标准,是因为他要将购得的零部件经过安装,整机销往该外国,而该外国对这个零部件适用特别的标准,否则不予进口。
其次,当前很多产品领域通行多种标准,甚至同一标准具有不同年份的多个版本,所以在合同中应予明确。

二,对于验收。
首先,就是由谁来验收,买方单独验收、买、卖双方共同验收还是第三方验收?作为买方,应尽量将验收的过程置于自己的监督之下,无论这种监督是直接或者间接的,所以最好不要接受诸如“卖方提供合格证书以证明货物验收合格”、“由卖方提供验收报告”等条款。此外,对于卖方来说,比较重要的条款就是验收期限条款,尤其是合同没有规定质量异议期间以及将付款条件规定为“货物经验收合格后付款”的情形。

三,对于提出质量异议的,关键就是异议期间条款。该条款对买卖双方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这可能影响自收货至异议期满期间货物损毁的责任分配和风险承担。如果过短,不利于买方细致的检查货物,而过长,则可能有损于卖方的权益。另外,对卖方来说,有必要针对验收的不同对象设定不同的异议期间。比如,对于货物的数量、规格等物理性参数以及表面的状况存在异议的,应当当场提出;而对于性能等内在性特征,可以适当放宽异议期。
其次,在异议期间货物的处理。对于卖方,不妨约定“异议期间,买方拒收货物的,卖方暂时保管货物,如证明货物无质量问题,则此期间的卖方因此支出的费用以及货物的损失由买方承担。”而对于买方,不妨约定“异议期间,买方暂时保管货物的,卖方应在
日内来处理货物。否则,买方有权自行处理货物。如证明货物确有质量问题的,则此期间的买方因此支出的费用以及货物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其次,对于异议成立与否的问题。对于卖方,一则在形式和程序上加大买方主张异议的成本。如采用书面形式等;二则增加买方的举证责任——除非买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货物质量与合同约定标准不符,则买方的异议不成立,视为货物验收合格。反之,对于买方,则要避免提出异议的成本和负担。如约定“质量异议自买方通知卖方时即成立”。

四,违约责任和解约权。针对对方的上述义务,制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是必要的。一般而言,违约责任以不超过争议标的金额的30%为限。

2017-10-12 16:56: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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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我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商品房交房时应该达到以下质量标准; (六)有工程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如符合房屋土建工程验收标准、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从总体上分、设计; (四)有建筑材料、购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件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三)符合工程建筑设计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内容: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影响居住的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问题; (二)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标准: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房屋质量问题大致有三类、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或优良等、设备、施工; (五)有勘察;有完整的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工程建设技术数据及档案图纸材料; (七)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个人与公司之间签订买卖合同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
一,合同双方的身份登记信息,个人需要出示身份证明,公司需要提交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证明,如果委托他人的还需要有授权委托书。
  第
二,确定买卖物品的种类,型号,数量。
  第
三,价款给付的方式,数额,时间。
  第
四,纠纷的处理方式。
  第
五,违约责任的承担 ?。

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我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商品房交房时应该达到以下质量标准; (六)有工程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如符合房屋土建工程验收标准、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从总体上分、设计; (四)有建筑材料、购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件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三)符合工程建筑设计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内容: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影响居住的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问题; (二)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标准: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房屋质量问题大致有三类、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或优良等、设备、施工; (五)有勘察;有完整的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工程建设技术数据及档案图纸材料; (七)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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