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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关系是否是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1、借用关系不是事实劳动关系的范畴,而属于法律规定中的非标准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在校学生在外打工并不是1995年公布的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9号文)明确,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学生肯定也就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309号文目前仍有法律效力。 此外,在校学生也不是2003年劳动部颁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中的劳动者。该规定指的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用工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灵活就业的主要方式。在校大学生打工根本不是择业行为,更不是就业行为。同时该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在校大学生不是就业,当然也不可能去办理录用手续,就是去了,行政部门也不可能受理。对于在校大学生打工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也是不予受理的。全日制用工的管理与服务,其中包括档案保管、保险代理、公共职介,这些也都是在校大学生根本不能也不必享受的待遇。如果将在校大学生纳入这一规定进行规范,就会和现行制度发生全面的冲撞。因此在校学生打工在我国只是雇用关系意义上的劳动者,受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
对于童工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上人,用人单位招聘童工的,不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童工不属于劳动者。童工与雇佣者之间属于非法用工,不存在劳动关系,不需确认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专业解答实行计件工资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解读为是劳动雇佣关系或承揽协议关系。前者的主要特点表现为直接向用人单位输出体力劳动换取报酬,后者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自身努力达成指定的工作量来获取收益。在实施雇佣体制下,劳动者所产生的风险将由接收其劳务的雇主予以承担,具体表现为双方之间建立起了具有一定程度上支配与控制关系的劳动协议关系。
专业解答针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尽管可能无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仍可通过劳动者受雇单位的直接管理、执行劳动义务、获得薪资待遇等实质性条件来确立。只要劳动者在雇主有效管控下工作并获取相应薪酬,即视为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不论合同形式如何。
专业解答劳动关系的确立基于劳动者与雇主间的支配服从关系,考量用人单位是否支付报酬并保障工作环境。即使无书面协议,如双方符合法律主体资格,雇主有完善的劳动规章制度管理,劳动者的工作构成企业业务并有薪酬,这样的劳动关系仍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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