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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经历前期准备、建筑施工和销售房产三个阶段,由于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不求甚解,在认识上存在误区。具体表现在:一是既然商品房在售出前不缴纳房产税,企业也就无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只要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就无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是拿到建设部门的预售证以后,税务部门就按照预收账款收取营业税等地方税款,既然你收了税,就等于承认企业的销售行为,那么从收到的第一笔预收款起,就应停止缴纳该处房产所占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是从拿到预售证之日起就应停止缴纳该预售证注明房产所处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五是一些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过渡期优惠政策。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的产生分三种情况:一是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新征用的土地,区分耕地与非耕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特别要注意“合同签订时间”和“合同约定时间”,不少企业就是因为没有弄明白这两个时间概念而少缴了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596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从2007年1月1日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其纳税义务时间的产生与前述相同,故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无过渡期优惠。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正确计税方法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时间,或者说纳税义务减少的发生时间,然后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有法规逻辑依据,理由是该时间与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无缝对接。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是这样规定的:“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特别要注意“自房屋交付使用”这个关键词,这里指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顺其意,从交房之次月起,纳税人已转移,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移到购置新建商品房的业主,新的纳税人的产生意味着旧的纳税人的消失,只不过根据国税地字[1988]15号文件第18点第1项的有关规定以及各地出台的相关规定,个人自用住宅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罢了。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调减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但要按未交房产与已交房产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已征用未开发的土地应按规定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全部交房后的次月起,开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550号)第二条规定:“计税面积的确定(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其国有土地使用证中标注的土地面积,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暂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面积中扣除。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计算公式如下: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已销售房屋的建筑面积÷开发项目房屋总建筑面积)×总占地面积。”
专业解答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频率根据土地性质而定。耕地自政府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按年缴纳;非农业用地则从批准之月起按月缴纳。税额以土地使用证上的面积为基准,自获得土地使用权起按年征收,每年集中收支一次。
专业解答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怎样规定的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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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律师解析 城镇土地使用税补缴应当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征收,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土地使用权证或购地合同等证明土地使用权属的材料,办税服务厅接受资料信息进行核对,受理申报后征收税款、开具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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