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工单位支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1、保健费、高温费、防暑降温费属于福利费,按照国家规定在税前扣除有一定的比例;
2、福利费在工资总额的14%以内可以税前扣除,否则多出的部分需要纳税调增;
3、具体的账务处理是:如果执行新会计准则,会计分录:
(
1)发生福利费支出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贷:现金等
(
2)月末,分配时:借:管理费用--福利费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
3)结转损益时:借:本年利润贷:管理费用--福利费如果执行原企业会计制度,福利费可以提取,也可以不提取。(
1)如果提取,按以前会计分录做。(
2)如果不提取,发生的福利费支出,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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