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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相关法律规定公诉案件审查期限是多少?

丁** 四川-南充 刑事诉讼咨询 2017.10.08 16:00:17 59人阅读

请问一下有没有人知道关于我国公诉案按相关法律规定公诉案件审查期限是什么,知道的说下越详细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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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在侦查阶段两次为限,在法庭审理阶段也是两次为限。本案12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发生在侦查阶段,3月29日和6月16日的补充侦查都出现在法庭审理阶段,所以不违法。
但法庭审理中的补充侦查,检察院应当自行侦查,必要时可由公安机关协助。
因此,3月29日和6月16日的两次补充侦查都由公安部门完成是违法的。
在侦查阶段,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审查起诉期限为1个月,必要时可以延长半个月。
因此,2009年1月25日才开始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并可以延长1个半月。那么,到2009年2月25日是过了1个月,再加半个月(15日),刚好是3月19日。因此没有超限期。
在法庭审理阶段,如有补充侦查的情况,法院应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重新计算审限。
公诉审限,至迟不得超过2个半月。
那么从2009年6月16日到8月4日,没有超限期。

2017-10-08 16:07:17 回复

关于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办案机构:

法制机构在立案审查中发现部分办案机构无视行政处罚案件立
案期限的规定,
长时间不立案,
有些长达半年甚至一年之久,严重影
响了行政处罚的效率和收集证据的证明力,
也影响了法定结案期限制
度的落实,同时容易造成行政不作为,
也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导致
行政处罚无效。
现根据《行政处罚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
程序规定》和我局制定的《立案监督管理规定》
(元工商元﹝
2008

39
号)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期限等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关于立案期限的规定

办案机构对通过监督检查途径发现的案件线索,
应自在实施监督
检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
并办理立案手续;
办案机构对通
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线索,应
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办理立案手续;

二、关于延期或者超期立案的程序规范

由于立案的当事人不能确定、
立案适用的法律有待商定、
立案的
证据不充分或者有其它特殊情况的,
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
是否立案。但是,对延期立案的案件,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
项审批表》
,报分管执法工作的副局长批准准予延期立案后,送法制
机构进行立案审查;
对超过
15
日的最长立案期限后又需立案查处的,
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报局长批准准予超期立案
后,送法制机构进行立案审查。


三、关于立案提交材料的规范

立案时,办案机构应当提交或者上传制作或者收到的现场检查笔
录等有关立案的基本证据,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
,准确记载进行
监督检查或者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
的案件材料的时间,一并提交法制机构审查。

四、法制机构立案审查的程序规范

法制机构对立案的基本证据、
案件来源登记表、
立案审批表进行
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一般应在
3
日内(最长不超过
5
日)
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并作好立案登记,
并将材料移交相关办案
机构,
由办案机构报分管执法工作的副局长批准后,
依法开展调查取
证工作;
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法制机构向办案机构说明理由,

退回相关材料。

办案机构不按规定期限立案或者报批、
不按规定提交或者上传立
案的基本证据、
不按规定填写有关表格或者文书的,
一律作退回处理。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以上是关于行政处罚审查时限的相关文件,供参考

再审案件按照
第一审程序或
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何种审限根据最高人民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再审案件按照
第一审程序或者
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以下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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