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办案机构:
法制机构在立案审查中发现部分办案机构无视行政处罚案件立
案期限的规定,
长时间不立案,
有些长达半年甚至一年之久,严重影
响了行政处罚的效率和收集证据的证明力,
也影响了法定结案期限制
度的落实,同时容易造成行政不作为,
也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导致
行政处罚无效。
现根据《行政处罚法》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
程序规定》和我局制定的《立案监督管理规定》
(元工商元﹝
2008
﹞
39
号)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期限等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关于立案期限的规定
办案机构对通过监督检查途径发现的案件线索,
应自在实施监督
检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
并办理立案手续;
办案机构对通
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线索,应
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办理立案手续;
二、关于延期或者超期立案的程序规范
由于立案的当事人不能确定、
立案适用的法律有待商定、
立案的
证据不充分或者有其它特殊情况的,
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
是否立案。但是,对延期立案的案件,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
项审批表》
,报分管执法工作的副局长批准准予延期立案后,送法制
机构进行立案审查;
对超过
15
日的最长立案期限后又需立案查处的,
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报局长批准准予超期立案
后,送法制机构进行立案审查。
三、关于立案提交材料的规范
立案时,办案机构应当提交或者上传制作或者收到的现场检查笔
录等有关立案的基本证据,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
,准确记载进行
监督检查或者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
的案件材料的时间,一并提交法制机构审查。
四、法制机构立案审查的程序规范
法制机构对立案的基本证据、
案件来源登记表、
立案审批表进行
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一般应在
3
日内(最长不超过
5
日)
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并作好立案登记,
并将材料移交相关办案
机构,
由办案机构报分管执法工作的副局长批准后,
依法开展调查取
证工作;
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法制机构向办案机构说明理由,
并
退回相关材料。
办案机构不按规定期限立案或者报批、
不按规定提交或者上传立
案的基本证据、
不按规定填写有关表格或者文书的,
一律作退回处理。
法
制
股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以上是关于行政处罚审查时限的相关文件,供参考
再审案件按照
第一审程序或
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何种审限根据最高人民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再审案件按照
第一审程序或者
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以下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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