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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新旧对比

郑* 云南-昆明 劳动争议咨询 2017.10.06 12:54:25 113人阅读

我和表哥最近在研究我国的法律法规,我对劳动方面的内容很关心,所以咨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新旧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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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2017-10-06 12:57: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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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限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信息:姓名、性别、年纪(出世日子)、身份资料号码、住址、通讯地址(文书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用人单位信息:名称、住所(注册地址)、通讯地址(主要办公经营场所地址,即文书送达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三)仲裁请求事项和所依据的事实、借口
(四)与请求事项相关的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身份证明、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请求事项应当明确,牵涉期间、数额的均需列明。
三、事实和借口简明扼要,通常应包括劳动关系起始时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间和借口、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事实、与请求相关的借口、相应证据等。
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必须用钢笔或水笔填写或按格式提供打印文本。
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本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申请日子,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应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

2020-12-10 16:55:32 回复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新旧对照的内容,你可以参考:
1、《2017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从提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效能出发,依法细化了适用终局裁决的范围,将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争议案件纳入终局裁决适用范围,并明确了适用终局裁决的金额为单项计算的金额;
2、规范了仲裁调解程序,明确了仲裁调解的原则、期限和方式,特别是加强仲裁程序与调解组织调解程序的衔接,明确了仲裁机构对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审查确认程序及法律效力等;
3、规范了简易处理程序,对简单小额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快速处理,在答辩期、送达方式、审理方式、文书制作等方面简化程序;规范和简化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程序,缩短争议处理周期。同时,《办案规则》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申请仲裁时效、管辖、回避、举证期限、申请和受理、开庭和裁决、送达等办案程序。


一、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限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信息:姓名、性别、年纪(出世日子)、身份资料号码、住址、通讯地址(文书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用人单位信息:名称、住所(注册地址)、通讯地址(主要办公经营场所地址,即文书送达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三)仲裁请求事项和所依据的事实、借口
(四)与请求事项相关的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身份证明、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请求事项应当明确,牵涉期间、数额的均需列明。
三、事实和借口简明扼要,通常应包括劳动关系起始时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间和借口、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事实、与请求相关的借口、相应证据等。
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必须用钢笔或水笔填写或按格式提供打印文本。
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本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申请日子,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应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

您好,针对您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企业劳动争议的组织。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企业所在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一)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第五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二)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第六条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调解组织
第七条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设有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可以在总厂(总公司、总店)和分厂(分公司、分店)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
第八条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职工代表;(二)企业代表;(三)企业工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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