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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桂** 辽宁-丹东 夫妻债务咨询 2022.09.23 14:16:45 396人阅读

在我国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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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一般来说,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满足两个条件:
(一)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二)借款的目的是满足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需要。
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债务,如果借款的目的也是为了满足共同生产、生活的需要,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双方离婚,也应当共同清偿。
具体情况分为三种:
(一)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剩余财产在双方之间平等分配。
(二)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
(三)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债务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仍由法院进行判决。
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生产经营
二、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大体包括以下内容: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抚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离婚时应当一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负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分家所分得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略待,无法共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的债务。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八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四年;夫妻均举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为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
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十年以上,复员、转业军人所得复员转业费。
8、夫妻两地分居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2022-09-23 14:17:45 回复

解答如下,
一、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法律规定我国现行《婚姻法》第41条就夫妻共同债务则进行了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而199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第17条还就个人债务进行了规定,明确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的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解释
(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使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另外,《婚姻法解释
(三)》第13条规定“夫妻一方名下,应当认定此房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尚未规定的部分贷款,如房产权证登记于该名下,应当认定此房产属于该方人财产剩余贷款属该方单方债务,但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以及增值收益的部分,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半的补偿。”第14条规定“债权人就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储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二)因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和维持所负债务;
(三)夫妻约定要共同偿还的债务;
(四)因夫妻一方为治疗疾病支出必要医疗费用所负债务;
(五)为履行一方个人其他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
(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而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担保责任以及罚金等所负债务。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第
(一)、
(二)、
(三)、
(四)项债务的,应由夫妻各自协议用个人财产继续偿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第
(五)
(六)项债务应由负有义务的夫妻一方先行以个人财产偿还,个人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再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二、由以上可以看出,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规定的特点有:
1.立法简略,司法解释繁多。《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仅仅以“共同生活”为标准,而司法解释则通过大量的条文予以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也正因为如此,《婚姻法》的规定宽泛,操作性不强,而司法解释的操作性极强,但却显得臃肿庞杂。
2.司法解释的针对性很强。如《婚姻法解释
(三)》(草案)第13条对一方贷款所购置房屋性质的规定是针对目前房地产经济活跃,夫妻之间经常出现一方克扣房屋首付款而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司法解释的这种强针对性对于司法实务中处理某一类型的案件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这种处理方式并非针对普遍性的问题而做出的,规定往往不分事之巨细,统统纳入司法解释之中,违背了法律应当简明扼要针对普遍问题规定的立法要求。
3.司法解释有超越法律规定的嫌疑。如《婚姻法》仅以“共同生活”标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而司法解释又将因履行法定抚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纳入夫妻共同债务之中,履行法定抚养赡养义务无论如何都很难将其归入夫妻的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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