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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经营管理有股东名册吗

张** 黑龙江-哈尔滨 经营管理咨询 2017.09.29 10:18:11 24人阅读

各位律师好,我朋友最近给别人公司做管理。请问各位律师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经营管理有股东名册吗,谢谢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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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在制作股东名册时,要求记载事项必须准确。真实,不得有虚假记载。
  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润分配遵循什么原则,公司法作了明确规定,即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这项规定体现了公司的本质,在公司制度中非常重要:
  第
一,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设立的,投资者有受益权,公司所取得的经营成果归股东所有;
  第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在公司中是以出资比例计算的,也就是以出资比例表示各股东在公司中的投资份额;
  第
三,公司的经营成果由股东分享时,也就是公司利润依法属于股东分配的部分,在股东间是与出资多少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按出资额进行分配,所以是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
四,这项分配原则是以公司股东享有收益权为前提的对收益进行分配的基本原则,与其他的如视人的技能高低、工作量大小、资历深浅等而确定的分配原则是不同的。分配原则不同,所反映的分配关系不同。以上是对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的相关做答祝你好运啰。

2017-09-29 10:21: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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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东名册是公司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表明公司的股东构成,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重要依据。
  凡是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人员,一般应认为具有股东的资格,是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的权利。
  当然,有时股东未有实际出资等情况出现,我们认为虽记载于股东名册,但并不当然全部享有股东的各种权利,其行使股东权利要受到限制,但一般不能否定其股东资格,可以享有相对应的股东权利。
  股东组成及出资情况要向登记机关登记,也就是要对外公示。这种公示,既昭示了股东的资格地位,也使公众了解公司的股东及资金构成。
  股东变更要办理登记,否则,只能对内发生效力,也就是公司内部发生效力。对公司外部第三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不能对抗第三人,因为变更没有公示,第三人没有理由相信发生了变更.以上是对经营管理有股东名册吗 的相关资料。不谢。

2017-09-29 10:20:11 回复

具体是什么情况?有需要帮助可以来电咨询!!!!!

你好,经营管理股东名册有没有法律效力答案如下
在与公司的关系上,只有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才能成为公司股东。
此即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的人,无须向公司提示股票或者出资证明书,也没有必要向公司举证自己的实质性权利,仅凭股东名册记载本身就可主张自己为股东。公司也没有义务查证股权的实际持有人,仅向股东名册上记载的名义上的股东履行各种义务即可。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是股东名册最重要的法律效力,两大法系国家普遍认可这种效力。英美法系国家规定,任何取得公司股份的人只有在其姓名记入公司股东名册时,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只与登记在册的股东打交道,哪怕该股东的股份已经转让给他人,在受让人未将其姓名登记在股东名册之前,公司可以认为名义所有人是股份的唯一所有人。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的规定也基本相同,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67条第2款规定:“在与公司的关系上,只有在股票登记簿上登记的人,才能成为公司股东。”正因为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效力,因此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具有形式上的股东资格或者说具有名义所有人的地位。有必要说明的是,有权主张股东名册权利推定效力的主体只能是公司或股东,其他第三人不得仅以股东名册上的记载推定股东的身份。因为,对第三人,法律规定了其他表征股东权的方式。例如股份公司股东以股票作为其权利表征方式,有限公司股东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作为其权利表征方式。 股东名册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公司制度的安排,股东名册存放于公司内部,无需在公司登记部门或者其他机构备案。股东名册属于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文件,仅对公司内部发生法律效力,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以股东名册有记载为由,推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人为股东或者享有股权,进而向其主张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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