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我现在的这个公司待得非常不舒服,所以我想离职,请问劳动关系解除争议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申请人:。。。。,男, 年 月 日生,住 。。。,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仲裁请求:
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员工,于2012年5月份入职,从事木工、支模板工作。2012年5月28日上午10点左右,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安排下在芜湖市弋江区弋江嘉园1期19号楼11层拆模板时不慎从钢管架上摔下致伤。随即被申请人安排人员将申请人送往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医疗费。
自入职以来,截止申请人受伤之日,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委提出仲裁申请,望依法裁决!
此 致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日 期:
专业解答相邻关系制度要点:一是对一方因生活或生产需临时或永久使用他人土地,要求对方给予许可;二是施工等必要行为占用土地时,期望得到对方的理解和支持;三是矛盾解决不了时,允许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权益保障。
专业解答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相关内容有,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内容,这三要素构成的,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依法享有权利同样需要承担责任。
专业解答相邻关系无非就是邻里关系,而在邻里关系之间离不开的就是道路、房屋等问题,这一系列的问题就构成了民法上的相邻关系。
专业解答特殊劳动关系是一种用工关系,首先在《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出。为了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3年4月25日下发了《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专业解答依照劳社部发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般认为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则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律师解析 相邻关系包括以下内容: 1、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2、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3、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4、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5、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6、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7、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律师解析 相邻关系,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简单地讲,相邻关系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相邻关系包括以下内容: 1、相邻土地使用关系。 2、相邻防险、排污关系。 3、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 4、相邻管线安设关系。 5、相邻光照、通风、音响、震动关系。 6、相邻竹木归属关系。 7、相邻安全关系。 二、关于相邻权损害的救济方法如下: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遵守约定,负有尽量避免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的义务。对于没有造成损害的,相邻方应当容忍,一般不应要求不动产权利人给付费用。 相邻方违反相邻关系造成对方损害的救济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依据约定进行救济 双方当事人之间事先存在合同约定,或者在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管理规约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管理规约的规定,处理双方的争议。没有按照约定或者管理规约的规定处理相邻纠纷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责任。 (二)强制拆除 对于相邻方建设的妨害对方权利行使,对方提出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准许,对妨害相邻关系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予以强制拆除。 (三)适当补偿 在相邻一方给相邻另一方的不动产权利行使提供方便,对自己的权利行使造成妨害的,提供方便的一方可以请求予以适当补偿。对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造成妨害的对方予以适当补偿。 (四)合理损失赔偿原则 利用相邻方的不动产,对相邻方造成损害的,既包括已经利用对方不动产造成的损害,也包括本可避免而未能避免的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的损害,都应当对实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相邻关系的赔偿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只要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 相邻关系制度的基本原则内容: 1、相邻一方因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必须临时或长期通过另一方使用的土地上的,另一方应当予以准许; 2、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架设电线、埋设管道等需要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的,他方应当允许; 3、发生矛盾在经过调解无效时可向法院提出诉讼。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劳动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