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隐瞒已婚未育,一般是女性劳动者为了获取 工作机会 ,向用人单位隐瞒自己的 婚姻状况 和生育状况。劳动法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017-09-17 12:29:50 回复
劳动合同又效。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者的告知义务是附条件的,只有在用人单位要求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劳动者才有如实说明的义务。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以及部分与工作有关的劳动者个人情况,如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员构成等。
而对于绝大部分工作来说,婚姻、生育状况通常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关系,属个人隐私。因而劳动者并没有必须告知的义务。现今不少公司有对已婚尤其是已怀孕的妇女选择以各种借口不予录入的情况,导致妇女出于担忧或其他原因在应聘时会隐瞒相关信息,因此如果不是特殊的不能由已怀孕妇女工作的岗位,不能以已怀孕或者已婚为由拒绝其入职。
但是,劳动者无论出于何种动机,隐瞒生育状况的做法都是不诚信的行为,不应得到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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