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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旧屋(老房子)盖过新屋要交报建费国土费

ask****417 广东-江门 房屋买卖咨询 2017.09.16 20:46:20 1442人阅读

拆旧屋(老房子)盖过新屋要交报建费国土费,还有超生费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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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应该及时缴纳社会抚养费,这是必须的,也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rn  等在你申请拆旧建房时催你缴纳,已说明了你一直没有自觉地缴纳社会抚养费,因此,当地政府才会对你提出这样的要求。rn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2017-11-08 15:45: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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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建收费标准暂行规定:
  第条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偿使用土地价格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香洲区和横琴、万山、淇澳管理区。
第三条 农村征地农民私人在生活留用地内建住宅,按征地农转非底册人数和户数为依据,可分别享受下列用地报建标准:
(一)孤寡老人或其他特殊一人户,以户口簿为依据,用地标准为8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
(二)二人户用地标准为120平方米,建筑面积上限为120平方米。
(三)三人或三人以上户的用地标准为1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上限为160平方米。
(四)五人或五人以上大户并且报建时五人都年满18周岁的,用地面积按一标准户计15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四人一户计160平方米为基数,每增加一人,建筑面积增加40平方米。
第四条 农村征地农民私人住宅用地,共分为三类地区 (见附表)。
第五条 农村征地农民在本规定第三条用地标准和建筑面积标准内建住宅的,一律实行次性优惠报建计价。
  优惠计价标准如下:
  
(一)一类地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二十二元
  
(二)二类地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十九元
  
(三)三类地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十六元。
第六条 农村征地后的新分产建私房的,以结婚证和户口簿为依据,按本规定附表二计价。
第七条 鼓励征地农民拆旧建新,进行旧村庄改造。
  
(一)征地农户拆旧住宅建新住宅,且该户未享受本规定第三条和第五条优惠的,拆旧建新部分只收管理费。超过原旧房面积部分并在本规定第三条所规定标准限额内的,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享受优惠计价。
  
(二)拆旧建新户已享受过本规定第三条和第五条优惠的(只享受部分的,剩余指标可以继续享受优惠),拆旧建新部分只收管理费。超出原旧住房面积部分(经规划部门批准同意的),按本规定附表二的计价标准优惠计价。
第八条 征地农民户内有城镇居民、海外侨胞及港澳台同胞的,除征地农民可按本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的优惠标准报建计价外,超过面积按人口分摊。征地农民部分按新分户的同等标准计费城镇居民、海外侨胞及港澳台同胞分摊的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现行住宅地价标准计价。
第九条 海外侨胞及港澳台同胞回乡拆祖屋建新房或在原旧宅基地上建房的,原旧房改建部分只收管理费,拆旧建新的扩建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现行住宅地价标准计费。
  海外侨胞及港澳台同胞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新供给的地土地上报建私人住宅,按市政府公布的现行住宅地价标准计费。
  第十条 有本市户口的城镇居民,利用原在农村或城镇拥有合法产权(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旧房拆旧建新的,原旧房面积改建的部分只收管理费,扩建部分按市政府现行规定的住宅用地地价标准计费。
  城镇居民经依法批准取得土地新建房屋,按市政府现行规定的地价标准计费。

2020-12-08 09:26:00 回复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1985年我合法购买瓦房屋一间,购买时四至明确,该房建于1968年。1998年我家邻居拆旧房屋建新屋,其实地宽3.65M,长14.62M,与土地使用证相符。其在建房时,下面是按照3.65M宽的平面尺寸建造,但是,当建到与我屋基础梁高度一致后,按照3.8M的宽度横跨建造。比实际伸出了15CM,这正好是盖过我屋基础的15CM,邻居的建房行为已超出了自己的土地权属使用范围,我家房屋的基础应是我的土地权属范围,我认为其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请问,邻居的建房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答复:你好,根据你说的情况,你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四至明确,应当认为你对该土地有完全的使用权,该宅基地属于已经确权的宅基地。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按用途划分可以分为农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非农用经营用地使用权和非农用公益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依法经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内部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占用权,收益权和有限制的处分权。如果对方因为建房而占用了该土地的,应当认为该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对方如果确有你说的事实情况的,可以认为是一种土地侵权行为,应当停止侵权并退回侵占的土地。(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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