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官兵一致、平等相待的军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官兵一致是我军的政治工作三大原则之一,尊干爱兵是我军光荣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虐待部属的行为违反了我军的宗旨,严重破坏了官兵关系和上下级关系,侵害部属的人身权利,损害部队的内部团结。所以,本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对部属进行虐待,情节恶劣,因而致人重伤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滥用职权是指超越职责范围,不正当地使用职权。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指处于领导岗位的人员,亦即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着职务上的隶属关系,前者是后者的领导。隶属关系是根据有任免权限首长的命令建立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有意识地使被害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遭受肉体上或精神上的痛苦。但行为人对虐待所造成的后果则是过失。对可能造成的致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却不是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否则就构成故意伤害等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等。虐待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扶养义务,在经济上或者家庭地位中占一定优势的成员。非家庭成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至于虐待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我军兵一致、平等相待的军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2.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军人员滥用职权,对部属进行虐待,情节恶劣,因而致人重伤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为特殊主体,指处于领导岗位的军人员,亦即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着职务上的隶属关系,前者是后者的领导。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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