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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医保现在交是交2022年还是2021年比较好?

ask****901 江苏-徐州 社保纠纷咨询 2021.10.23 10:51:12 481人阅读

请问儿童医保现在交是交2022年还是2021年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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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的政策也有所不同,谁也无法算出具体数额1、养老金的计算与个人缴费得多少,只需明白两个数就可以了、缴费年限的长短有着直接的关系,从下面的计算公式可以看出,将来这个数也会越大: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2、复杂的公式你不用搞懂:个人账户本息之和比例越高公式中此数也越大,与将来可领取的养老金成正比。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这三项的基数是社平工资,也可以视为你的工资,缴得越多缴费年限越长

2021-10-23 11:20:12 回复

大家都比较关心是门诊是否能报销,似乎大家对住院能保险都比较清楚,其实事实是这样的,几乎所有的人寿保险公司,都分门诊和住院医疗的保险险种,只是大家在选择购买的时候,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是否把保险责任和具体保障事项表述清楚。拿我熟悉的安联产品为例,59.8元/年,可以全年报销1.5万元的门诊消费,单次报销上限是5000元。其实,每个公司的门诊产品都差不多是这样的收费标准。可是就是这样,很多家长依然不太清楚门诊具体事宜,不得不说,除了家长不愿意敞开心扉聆听具体保险责任外,寿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有一定责任的。
住院医疗,这个大家看上去都比较熟悉,但是,也要分清楚责任,因为有些公司是指定医院的,比如指定省内某几家三甲医院。有的家长不知道,然后,签合同时候,有些工作人员又没有解释清楚,所以就弄得百姓觉得保险就是骗人的。所以提醒各位家长,一定了解清楚具体保险责任,才签字是相当重要的

首先,向大家严重推荐城镇居民医保,就是每年交40元,在街道办办理的。这个性质如同我们成年人的社保一般。无论是否选购商业保险,这40元/年,每个家庭都负担得起的吧。所以,这个属于婴幼儿必备保障。新生儿最好当年办理,办理后,次月生效,如果办不上只能等到来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办,只能等办理后下一年享受医保待遇。 其次,有条件或是更具眼光,愿意合理规划家庭财务的,可以适当选择合适的商业保险。之所以说是合理规划家庭财务,是因为,少儿时期,儿童抵抗力偏弱,同时,今日之食品,确然存在严重健康危机。加之,难免小孩会有调皮之举,而造成一些磕磕碰碰。这样总要产生一笔家庭医疗支出,选择商业保险的目的是,把这一家庭医疗支出以较小的成本转嫁给保险集团。 大家都比较关心是门诊是否能报销,似乎大家对住院能保险都比较清楚,其实事实是这样的,几乎所有的人寿保险公司,都分门诊和住院医疗的保险险种,只是大家在选择购买的时候,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是否把保险责任和具体保障事项表述清楚。拿我熟悉的安联产品为例,59.8元/年,可以全年报销1.5万元的门诊消费,单次报销上限是5000元。其实,每个公司的门诊产品都差不多是这样的收费标准。可是就是这样,很多家长依然不太清楚门诊具体事宜,不得不说,除了家长不愿意敞开心扉聆听具体保险责任外,寿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有一定责任的。 4 ??其次是住院医疗,这个大家看上去都比较熟悉,但是,也要分清楚责任,因为有些公司是指定医院的,比如指定省内某几家三甲医院。有的家长不知道,然后,签合同时候,有些工作人员又没有解释清楚,所以就弄得百姓觉得保险就是骗人的。所以提醒各位家长,一定了解清楚具体保险责任,才签字是相当重要的。 5 【专家分析】给宝宝选择少儿险,建议先完善宝宝的少儿医保,然后再考虑给宝宝买商业险补充。应考计划虑孩子的意外、医疗保障,再考虑计划重大疾病险,最后再考虑计划孩子的教育金储备问题。为孩子购买儿童保险时,最好选择带有豁免条款的险种。即若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将豁免其宝宝今后的所有保费,保单持续有效。

拐骗儿童罪案例分析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
  1999年6月27日中午,被告人张某与赵某某(已判刑)等人经预谋后,伙同他人将暂住在本市丰台区岳家楼212号的被害人黄河之子黄国庆(时年1岁半)拐骗,并由赵某某以人民币15000元的价格将黄国庆卖给河北省蠡县留史镇居民付大平,被告人张某分得赃款人民币3900余元。公安人员已将黄国庆解救回家。后被告人张某被抓获。
  【裁判】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拐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拐卖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犯罪时尚未成年,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十七条第
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九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理分析】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借助此案例,我们意在分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对其的认定以及处罚。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1、客观构成要件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
  第
一、行为对象仅限于妇女与儿童。注意,此处的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性公民的行为,不成立本罪,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可按其他犯罪论处。
  另外还需注意,出卖捡拾的婴儿的,成立拐卖儿童罪;出卖亲生子女或者所收养的子女的行为,也构成本罪。
  第
二、行为内容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只要实施上述其中一种行为的,就构成本罪。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同时实施上述几种行为的,或者既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的,只构成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第
三、由于本罪是侵犯妇女、儿童人身自由的犯罪,所以,如果拐卖行为得到了妇女的同意,就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不应以犯罪论处。但是,拐卖儿童的,即使征得儿童同意,也成立拐卖儿童罪。
  
2、主观构成要件除故意外,还要求以出卖为目的。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没有出卖目的的人认识到他人具有出卖目的,并参与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的,成立本罪的共犯。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
  
1、拐卖妇女、儿童罪包括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但这里的“绑架”与绑架罪中的“绑架”只是外形相似,性质不同。关键区别在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绑架罪以勒索财务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
  
2、以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拐卖妇女、儿童的,不成立犯罪;但是,如果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对于其中的
(七),是指由于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但是,如果对被害人进行故意杀害、伤害,则应当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
  综合上述理论,来考查本案。被告人张某与赵某某(已判刑)等人经预谋后,伙同他人将黄国庆(时年1岁半)拐骗,并将其卖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张某的行为符合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对其判定拐卖儿童罪是适当的。但考虑到张某未成年,已满16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根据拐卖儿童罪五年到十年的量刑期间,综合张某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非主犯)和作用,对其减轻处罚,在法定刑期之下判处四年有期徒刑是合理的。
  【法理风险提示及防范】
  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了妇女和儿童的人身自由,实务中对其打击力度较大,而且本罪易与强奸、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罪发生关联,在实务中也是比较难以认定的罪名。本节案例分析借助于对张某拐卖儿童罪的评析,阐述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对其的认定以及处罚,以期读者对其有基本的认识和了解。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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