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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关于各项赔偿费用
1、车辆维修费6184元。事故发生后,杨和交警队联系了修车厂,朱某也通知了保险公司并告知其前往维修地点,但保险公司对是否理赔不予答复,说要等上级的决定,也不去修车厂商谈修车事宜。车拖到修理厂后,原告多次通知到朱某,问他修车事宜,他都推说此事他也不负责。对修车事宜,因两被告俱不理会,原告只能让修车厂联系价格事务所做评估。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被告应该按原告实际维修费用予以赔偿。
2、车辆损失评估费459元。
3、拖车费300元。被告朱某只支付从事故点到杨和交警队的拖车费300元,从杨和交警队到高明荷城的修车厂的拖车费300元由原告垫付的,被告朱某应支付给原告。
2017-07-15 20:20: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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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太原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代理词如下: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2010年12月31日,被告朱某驾驶粤A60029中型厢式货车自高明大道前往明城方向,在途径人和跨线桥前段时,其突然窜超至左侧车道,造成该车道上同向正常行驶的杨某所驾驶的原告车辆粤EW7688被迫转向护栏,从而发生车辆损害的交通事故。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区交警大队现场勘测,认定“被告违法行为代码009(即被告机动车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内行驶车辆的违法行为),应承担全部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交警部门作出的朱某在本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责任适当,法院应予采信。
2017-07-15 20:16: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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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代理词如下:本案的基本事实是:2010年12月31日,被告朱某驾驶粤A60029中型厢式货车自高明大道前往明城方向,在途径人和跨线桥前段时,其突然窜超至左侧车道,造成该车道上同向正常行驶的杨某所驾驶的原告车辆粤7688被迫转向护栏,从而发生车辆损害的交通事故。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区交警大队现场勘测,认定“被告违法行为代码009(即被告机动车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内行驶车辆的违法行为),应承担全部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交警部门作出的朱某在本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责任适当,法院应予采信。
2020-12-15 03:18:3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