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剥夺。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签有培训协议的,或者依据第二十三条规定签有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违反协议,在约定服务期未满时离职,需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除上述二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员工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一般不需要赔偿,如果未提前30天通知单位解除合同,私自离岗,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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