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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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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认购房认购书上面只有认购方签署了名字

ask****224 广东-湛江 房屋买卖咨询 2017.07.02 19:25:21 201人阅读

商品认购房认购书上面只有认购方签署了名字,出售方没有签名和盖章,签订日期没有填,该认购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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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湛江 咨询解答:62条

没有

2017-07-05 22:28: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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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购书上面没有写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时间并不影响认购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也就是说,认购合同是成立有效的。购书性质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
2、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商品房预约合同(认购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未尽义务导致合同的谈判、磋商不能进行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您负有在约定时间按认购书预定条件与对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义务,若无正当理由违背预约合同的约定不履行签订本约义务的,则应当承担预约的违约责任和本约的缔约过失责任。
3、您交付的认购金属于定金,定金合同的作用在于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诚实、妥善地签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在签订了定金合同的场合,如果交付定金的一方违约的,不得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所以作为交付定金的一方,因为您自身的原因而不愿意继续与对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您的行为构成违约,不得要求对方返还定金。
4、但如果定金超过了购房款的20%,超过部分你可以要求返还。
5、如果开发商的手续不齐全,缴纳认购金时,开发商的预售证还没有办理下来的话,您完全可以要回全部房款,开发商在没有取得预售证的情况下收钱是不合法的。

2019-04-02 12:34: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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