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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对兼职劳动仲裁员有哪些规定

贵州-遵义 劳动争议咨询 2017.07.01 13:07:50 7162人阅读

我妈妈是一名劳动仲裁员,我也想学习学习,所以打算去兼职。请问对兼职劳动仲裁员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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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仲裁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依照法律、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公平、公正、高效地审理或调处案件;
    
2、勤政廉洁,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服从安排;
    
3、保守仲裁和商业秘密及当事人的隐私;
    
4、认真学习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理论和法律、法规、政策,每年学习培训不少于40学时;
    
5、年初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当年可以进行仲裁工作的时间表,以便开展工作;
    
6、按时参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召开的有关会议和组织的学习、培训、理论研讨、经验交流等活动;
    
7、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名义参加有关仲裁内容的会议或者活动,发表文章或者讲演的,须事先征得仲裁委同意;
    
8、接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监督。

2017-07-01 13:15: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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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职业资格考试
1、建议修改《仲裁法》关于仲裁员任职资格的要求,降低仲裁员任职门槛。借鉴大多数国家的立法经验,只需规定仲裁员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品行端正,公正无私。为避免那些水平极底的人进入仲裁机构,影响仲裁的质量,在仲裁机构聘任仲裁员之前,可对其进行职业资格考试。
严格考核专业素质
2、在考试中必须严格考核仲裁员的专业素质,不应该拘泥于候选人获得的专业职称,还要考虑其真正的实践经验和知识素养。
建立有效除名机制
3、建立有效的仲裁员除名机制,在仲裁员任期内,要通过审查他们的裁决书质量和开庭表现,从专业和职业两方面对其进行考察,如果发现有滥用仲裁权的,枉法裁决或其他的不法行为的就应该除名。
4、在仲裁员队伍中培养一种竞争的氛围,并且让仲裁员这个专家库不断有人才的补充和更新,及时淘汰不能胜任的仲裁员1。
律师兼职仲裁员
我国《仲裁法》第13条明确规定,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人士具备担任仲裁员的资格,因此具有律师身份的人士担任仲裁员从法律原则上来讲没有疑问。在我国的仲裁机构中,具有律师身份的仲裁员也占有很大比例。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律师时而作为仲裁案件代理人,时而又作为仲裁员参与仲裁争议案件,这种角色的转换可能会引发一些冲突。这种角色的交叉可能会给仲裁案件的独立公正审理带来挑战,减损当事人对仲裁的信心。
正是出于这一原因,一些仲裁机构要求,在该机构担任仲裁员的人不能在本机构代理仲裁案件。这种“台上”.“台下”角色交叉可能引发的问题应当引起仲裁机构的重视,并应采取应对措施。这里的“台上”指律师在案件中担任仲裁员,“台下”指律师在案件中担任代理人。

2020-12-15 01:03:24 回复

您好,兼职能申请劳动仲裁吗的问题回答如下:能否申请劳动仲裁,关键看是否认定为劳动关系。分析如下:兼职可以分为三类,一类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不定时的技术或信息咨询服务,即顾问式服务;第二类为劳动者定时向用人单位提供非正常全日制劳动;第三类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全日制的劳动。第一类在实践中主要体现在一些用人单位需要一些技术、信息的专家式或专业类的服务,这类服务可以是现场技术指导的,也可以是通过电话或邮件的咨询服务。例如:公司外聘的销售顾问、法律顾问、技术顾问、游戏测试顾问等。这种顾问式兼职的主要特点在于:双方系平等的民事合作,双方按照签订的顾问合同来履行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工作时间与工作地点具有随机性,用人单位在这里购买的不是劳动力而是服务。第二类主要是指劳动者与一家用人单位存在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同时,利用业余时间为第二家用人单位提供每天不超过8小时的非正常全日制劳动,或者利用周末时间为第二家用人单位提供两天非全日制或全日制的劳动。第二类兼职建立在一个基本的事实上,即劳动者每天能够提供劳动的时间是有限的。第三类主要指一些特殊情形下的兼职,即劳动者因为特殊情形的出现,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是不再提供劳动,因此,有时间和精力为第三方用人单位提供全日制的劳动。这些特殊情形主要包括:待岗、内退、病退、停薪留职、原单位停产、减产放假期间。从劳动关系的特性来说,劳动关系的建立基础是用人单位通过购买劳动力,通过对整个劳动过程的管理来实现,即劳动关系的两个特点:建立基础是劳动力,实现过程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过程。在这样的前提下,第一类情形中顾问式的兼职服务,建立的基础是服务而不是直接劳动力,在服务过程中劳动者存在自主性,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这类兼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只能建立民事合同关系。对于第二类情形,包括三种情况:每天不超过4小时的非全日制用工;每天超过4小时不超过8小时的非正常全日制用工;每周周末或固定的时间两天左右的全日制用工。这类兼职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特殊的劳动关系,特殊点就在于工作时间,但是,无论怎么特殊其本质仍然属于劳动关系。对于第三类,劳动者尽管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却因特殊情形的出现,而为第三方用人单位提供全日制的劳动,与第三方当然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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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析 由于律师时而作为仲裁案件代理人,时而又作为仲裁员参与仲裁争议案件,这种角色的转换可能会引发一些冲突。这种角色的交叉可能会给仲裁案件的独立公正审理带来挑战,减损当事人对仲裁的信心。正是出于这一原因,一些仲裁机构要求,在该机构担任仲裁员的人不能在本机构代理仲裁案件。这种"台上"."台下"角色交叉可能引发的问题应当引起仲裁机构的重视,并应采取应对措施。这里的"台上"指律师在案件中担任仲裁员,"台下"指律师在案件中担任代理人。 法律依据 《仲裁法》 第十三条 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人士具备担任仲裁员的资格,因此具有律师身份的人士担任仲裁员从法律原则上来讲没有疑问。在我国的仲裁机构中,具有律师身份的仲裁员也占有很大比例。

    2025.02.24 8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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