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 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在国家颁布的保护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休息天数,但各地都有关于实施此规定的地方法规,以上是北京市的相关规定,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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