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是看行为人对财物是否造成了实际的损害,而且这种实际的损害是否达到了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程度。如果行为人意图毁坏某一物品,但只是对该物品的皮毛造成了一点损害,并不影响该物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犯罪既遂后把毁坏的财物修复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但不能改变犯罪的性质和犯罪既遂的形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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