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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一)》(以下简称“解释一”)规定了实际施工人的保护制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在解释一的基础上,结合多年的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判实务,进一步对于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护制度进行完善。解释二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针对实际施工人的规定有两条,即:
第二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第二十五条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对其造成损害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完善实际施工人保护制度对于保护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以及维持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的稳定等具有重大意义。
2021-05-17 17:10:3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