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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的施工期间过了,会影响工程的施工吗?

吴** 重庆-武隆区 工伤纠纷咨询 2021.04.02 19:46:57 361人阅读

施工许可证的施工期间过了,会影响工程的施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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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一般来说,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接收。然而在实践中,承包人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验收时间经常有时间差,所以确定竣工日期很重要,因为涉及到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和利息的起算时间、逾期竣工违约和违约金的数额、工程风险转移等重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竣工日期做了明确规定。
1、如果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了竣工日期,则该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确认的形式一般是书面的,可以是竣工验收登记表、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监理记录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
(二)项规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该规定的法理依据是在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中,若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2021-04-02 19:47:57 回复

一般不会产生直接影响。没有说因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办理。第六十四条规定。这两项规定是各自的。第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建筑法》第七条中规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工程完工后要对技术人员资质证书进行处理,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办理与技术人员资质证书两者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开工前,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没有直接关联,可以处以罚款

按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职责:rn  相关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rn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rn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rn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rn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rnrn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rn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rn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rn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rnrn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rn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rn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rn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rn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rn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rn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rn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rn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rn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rn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rn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rn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rn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rn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n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rn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rn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rn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rn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rn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rn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竣工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一般来说,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接收。然而在实践中,承包人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验收时间经常有时间差,所以确定竣工日期很重要,因为涉及到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和利息的起算时间、逾期竣工违约和违约金的数额、工程风险转移等重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竣工日期做了明确规定。 1、如果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了竣工日期,则该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确认的形式一般是书面的,可以是竣工验收登记表、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监理记录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 (二)项规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该规定的法理依据是在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中,若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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