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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应该向对方提供原件是哪一条

王* 广西-桂林 行政诉讼咨询 2021.04.02 18:43:31 487人阅读

民事诉讼法中,应该向对方提供原件是哪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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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证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提供证据。为了防止在诉讼过程中出现“据突袭”的现象,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最高人民对提供证据的时间进行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12月6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调查收集。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三十二条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人民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  由人民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第三十七条经当事人申请,人民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第三十八条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指定。  人民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2021-04-02 18:45:31 回复

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开庭时作为原告需要注意以下情况:

一,开庭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携带送达的传票,自己的民事状;

三,就自己状中的内容需要有证据来支持,携带证据的原件;

四,注意庭审纪律,按时出庭;

五,如果和解自己需要有一个底线。
法庭上原告如何陈述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原告的陈述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对他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承认。
2、原告提出的法律方面的理由以及反驳对方的法律理由,从而确定审理的基本方向。
3、原告就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辩驳。
4、原告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1)负举证责任的原告就主要案件事实的陈述;
(2)不负担举证责任的对他方主张事实的态度。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这是一个有关级别管辖的问题。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其中,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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