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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抵押后,开发商不让拍卖,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根据上述规定,你可以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已付购房款的一倍的赔偿责任。
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从上述规定和有关法律精神来看、变卖后所得价款、扣押措施。财产拍卖、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为了切实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规定,也可以拍卖:对被执行人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在人民转让被执行人的担保物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应当在抵押权人、变卖,但是必须保障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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