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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有座山,是我家跟叔叔家共同所有的。前面村里有个人在那山上建了个水池,作为我们附近几个村的自来水供应。我们今年才知道的,建水池的时候都没通知及取得我家里的同意,只是跟我叔叔说过。现在土地证在我叔叔手里,证件上的名字是我们共同的。我可以追究他们的责任吗?
您好,本律师认为很难追究对方的责任,我从这几方面跟你解释这个问题:1、首先要明确土地是归集体所有的,你们家只有使用权。2、既然你叔叔也同意了,而且对方建水池是给大家供水的,请考虑好得失,追究对方的责任并不能取得多大的赔偿,反而造成大家生活上的不便。3、水池是什么时候建的,这个事情可能会过了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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