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有法律依据。
(一)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不归责于当事人,因其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是直接免责,并通过变更或解除合同解决不可抗力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公平原则或情势变更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因此,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是基于公平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
现实中也会存在房东赖账故意克扣的情况。建议的预防措施:
(1)在合同中约定明确,承租人应对房屋的哪些损害负责,对哪些日常磨损不负责
(2)合同中明确在房东与房客一同在场检验合格后,当场将押金退还(注意检验合同后应签订书面的检验合格书)。若对房屋损害发生争议,在争议解决后的3日内将上述押金退还.
对于押金,很多人都不陌生。
房屋租赁中常见的“押一付三”以及入住酒店时都会缴纳押金。
实际上,俗称的“押金”即为“保证金”,按照《物权法》和《担保法》相关法律规定,押金属于一种特殊的“动产质权”。
按照《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动产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简单说,不论是房屋租赁、酒店入住抑或景区自行车租赁,需缴纳“押金”的目的在于:1)确保承租人正当合理的使用房屋、房间或自行车等租赁物,2)发生房屋内附属设施、自行车等损毁情形时,收取押金的一方可以就“押金”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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