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一)》(以下简称“解释一”)规定了实际施工人的保护制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在解释一的基础上,结合多年的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判实务,进一步对于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护制度进行完善。解释二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针对实际施工人的规定有两条,即:
第二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第二十五条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对其造成损害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完善实际施工人保护制度对于保护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以及维持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的稳定等具有重大意义。
专业解答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具体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话,一番当事人请求进行损失赔偿的时候,需要对对方的过错,损失的大小以及因果关系承担举证的责任。无法确定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来进行确定损失的大小。
专业解答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纠纷案件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包含了四十四条规定,制定该解释是为了在审理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能够依法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也维护了建筑的市场的秩序。
专业解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时候,若是发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那么法院一般会支持工程的承包人提出的要求发包人按照合同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
专业解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中对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施工合同无效赔偿、建设工程施开工日期、建设工程竣工日期、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过错责任承担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专业解答建筑行业是国家的支柱行业,建筑行业的规范就显得尤为重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就依此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条文,避免行业的乱象,施工企业也应该进一步加强施工合同管理,规避一些法律风险,那么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下面跟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律师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人应负责赔偿给第三者的情况是: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律师解析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律师解析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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