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离婚后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成套住房数量为零,即属于首套房。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央行、银监会三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10]83号)规定:为贯彻落实《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专业解答离婚后房屋归女方,男方无其他房产且符合首次置业条件,或可再次购房视为首次。但需考虑男方贷款记录及当地购房政策,如离婚时间限制,防止假离婚购房。判定需综合复杂因素。
专业解答关于首套房售出后再次购房的优惠政策享受问题,需视情况而定。若贷款已还清,再次购房时或可被视为首购;若贷款未清或名下已有两套房产,则被视为二购或多购。 此外,若夫妻双方婚前分别用商贷和公积金购房,婚后共同申请贷款时,已还清则可能按二购评估,未还清则视为二购或多购。全额购房后再贷款购房,现政策考虑房产持有情况,即使未贷款,名下已有房产也视为二购。曾贷款购房但已出售,虽名下无房,但因贷款记录仍被视为二购。
专业解答如果先前名下的房产已经成功售出,并且所有相关的过户手续都已顺利完成,那么在申请购房贷款时,这可以被视为首次购房。 然而,如果原有的房屋虽已售出,但过户手续尚未全部完成,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再次购买房产将不能享受首次购房的优惠政策。因此,在出售房产后,及时完成过户手续是确保在再次购房时能够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关键步骤。
专业解答结清贷款后购房不再享受首套房待遇。想成为“首套房”需满足条件:18岁以上,购买90平米及以下普通住宅,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但联名购房、房改购房、继承或拆迁安置住房不计入内。
专业解答是否视为首套房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房屋已出售并过户,再次购房算首套;若未过户,则不算。预售商品房交易需签预售协议,开发商需在签约后3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提交登记备案申请。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应推广在线登记备案。纳税人可委托代表办理,需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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