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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申报再次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伤情变化的,满一年后可以申请复查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司法鉴定的结论对工伤不具有法律效力。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能力再次申请鉴定问题解答如下,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劳动能力的复鉴:(一)享受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人员距前次鉴定一年以后,伤情变化时,可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经办机构也可每两年提出安排复鉴一次,以便随伤残情况变化调整待遇(二)被鉴定人或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疑义或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复鉴。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三)伤残等级重新评定后除一次性补助以外其他待遇相应调整。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病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职工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后,用人单位根据职工的病情变化,可以提出复查鉴定。(二)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撤销和关闭的,职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的,按照有关规定,鉴定委员会可以进行复查鉴定。(三)未经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时,鉴定委员会应对工伤职工进行复查鉴定。(四)职工工伤保险管辖地发生变化的,鉴定委员会在进行复查鉴定时,可以向原做出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查阅原鉴定资料。(五)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省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政策依据:《成都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成劳鉴委[2005]1号)第十三条200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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