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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债权债务不因结婚而混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这就是合同法所谓的“混同”原则。而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都是两个具有人格的平等主体,他们是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组成的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联合体,但“夫妻”这个联合体只是在特定情况和条件下,对外具有整体的性质,对内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使夫妻双方丧失各自的人格,他们之间在婚前的债权债务不因结婚而混同。
后来A和B两个企业合并了,用一栋价值1500万的房产作为抵押,A企业欠B企业1000万。相关的案例我没见过,B企业用这1000万债权和抵押权质押给了C,B对于A的债权就没了,所以我特别设定了抵押权,借款500万。这个案例中,如果按照混同处理,抵押权也就随之消失了,这对于C就不公平了,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这样说了,质押物没了啊,所以这时候就不能混同,如果没有抵押物的存在,只有债权的情况下混同不混同的没有啥区别比如说,也就是B企业持有A企业1000万债权和1000万抵押权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这就是合同法所谓的“混同”原则。而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都是两个具有人格的平等主体,他们是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组成的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联合体,但“夫妻”这个联合体只是在特定情况和条件下,对外具有整体的性质,对内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使夫妻双方丧失各自的人格,他们之间在婚前的债权债务不因结婚而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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