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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的债务不能因结婚而混同,这样合理吗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这就是合同法所谓的“混同”原则。而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都是两个具有人格的平等主体,他们是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组成的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联合体,但“夫妻”这个联合体只是在特定情况和条件下,对外具有整体的性质,对内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使夫妻双方丧失各自的人格,他们之间在婚前的债权债务不因结婚而混同。
【法律意见】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间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下的债务,另一方不需要偿还。2.协议有效,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需要共同偿还债务。【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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