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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可以用现金交易吗股权转让可以使用现金交易吗

李** 安徽-宣城 股权咨询 2020.12.07 14:34:04 438人阅读

股权转让可以用现金交易吗股权转让可以使用现金交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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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
一、股权转让是否可以使用现金交易股权转让可以使用现金交易。股权加现金式置换是指除相互置换股权外,还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现金。股权置换,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公司通过交换股权,来达到调整公司的股权比例、改善公司的股本结构、实现公司整合的一种方式。股权置换的结果在于实现交叉持股,建立利益关联。股权置换通常采取增资扩股的途径实现,即
A公司增资扩股,
B公司的股东
C以其持有的B公司的股权作为投资,收购A公司新增的股份。从而,C成为A公司的股东,而A公司成为B公司的股东。实践中,股权置换的方式比较灵活,可以只进行股权的交换,也可以同时涉及股权置换及现金、实物的增资。本文从指导实务的角度介绍股权之间置换、股权置换加现金增资、股权置换加实物增资的具体操作流程,以期对有此需求的企业进行指导。股权加现金式置换及流程股权加现金式置换,是指除相互置换股权外,还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现金。操作方式一般是:A公司增发新股,B公司的股东
C公司以其对B公司的股权对A公司投资,取得A公司增发的新股,而A公司取得B公司相应的股权;同时B公司以一定的现金向A公司投资,取得A公司增发的部分新股,成为A公司的股东
二、股权加现金式置换的流程A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增发新股;B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股东C公司将其持有B公司的股权转让给A公司作出决议,或者直接由B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意C公司将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转让给A公司。同时B公司根据章程规定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B公司以现金向A公司投资事宜作出决议;C公司或A公司聘请评估机构对C公司持有的B公司股权进行价值评估;A公司与C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且A公司与B公司签署增资协议;第五步,A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B公司股权,及B公司现金出资进行验资。A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向C公司及B公司颁发股东出资证明,并将C公司、B公司纳入股东名册。同时,B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向A公司颁发股东出资证明,并将A公司纳入股东名册。股权转让是否可以使用现金交易等相关问题如上所述。通过上文的阐述,我们可以从中得知在公司的股东进行股份转让的时候可以使用现金进行交易,但是必须要进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不可以通过使用现金进行股份转让交易的方式减少缴税或者是不交税,也是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缴税的。

2020-12-07 14:35:04 回复

解答如下,
一、股权转让是否可以使用现金交易股权转让可以使用现金交易。股权加现金式置换是指除相互置换股权外,还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现金。股权置换,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公司通过交换股权,来达到调整公司的股权比例、改善公司的股本结构、实现公司整合的一种方式。股权置换的结果在于实现交叉持股,建立利益关联。股权置换通常采取增资扩股的途径实现,即
A公司增资扩股,
B公司的股东
C以其持有的B公司的股权作为投资,收购A公司新增的股份。从而,C成为A公司的股东,而A公司成为B公司的股东。实践中,股权置换的方式比较灵活,可以只进行股权的交换,也可以同时涉及股权置换及现金、实物的增资。本文从指导实务的角度介绍股权之间置换、股权置换加现金增资、股权置换加实物增资的具体操作流程,以期对有此需求的企业进行指导。股权加现金式置换及流程股权加现金式置换,是指除相互置换股权外,还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现金。操作方式一般是:A公司增发新股,B公司的股东
C公司以其对B公司的股权对A公司投资,取得A公司增发的新股,而A公司取得B公司相应的股权;同时B公司以一定的现金向A公司投资,取得A公司增发的部分新股,成为A公司的股东
二、股权加现金式置换的流程A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增发新股;B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股东C公司将其持有B公司的股权转让给A公司作出决议,或者直接由B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意C公司将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转让给A公司。同时B公司根据章程规定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B公司以现金向A公司投资事宜作出决议;C公司或A公司聘请评估机构对C公司持有的B公司股权进行价值评估;A公司与C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且A公司与B公司签署增资协议;第五步,A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B公司股权,及B公司现金出资进行验资。A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向C公司及B公司颁发股东出资证明,并将C公司、B公司纳入股东名册。同时,B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向A公司颁发股东出资证明,并将A公司纳入股东名册。股权转让是否可以使用现金交易等相关问题如上所述。通过上文的阐述,我们可以从中得知在公司的股东进行股份转让的时候可以使用现金进行交易,但是必须要进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不可以通过使用现金进行股份转让交易的方式减少缴税或者是不交税,也是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缴税的。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基本规定 (一)、股票的分类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二类。 记名股票是指在股东名册上登记有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址,并在股票上也注明持有人姓名或名称的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如是发起人的股票,还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无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上不记载持有人姓名或名称,可以任意转让的股票。任何人持有此种股票就是公司的股东,都可以凭持有的股票对公司主张股东权,享有该股票所代表的权利。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二)、记名股票的转让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违反上述程序规定的股票转让,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即如果不依法办理股东变更记载手续,公司股东一切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仍以原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人为有效,股票受让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这里所说有记名股票还可以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这主要是针对目前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实现了无纸化的股票交易的现实情况,无纸化记名股票的转让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进行。 (三)、无记名股票的转让 依法律的原则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和现代电子技术的广泛应用,目前深、沪两地交易所均实现了股票交易的无纸化、电子化,投资者进入股市必须先到当地证券登记机构分别开立上海、深圳股票帐户,才能进行股票交易。 开立股票帐户时,投资者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般为身份证),并提供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基础资料。投资者办理了股票帐户后还需在证券公司(券商)办理相应的资金帐户。投资者在办妥股票帐户及资金帐户后方可进入市场,委托券商买卖股票。目前在我国券商提供的委托方式有填单委托、自助委托、电话委托、可视电话委托、委托机委托、网上委托等,券商受理客户委托并审查无误后,直接进入交易所内计算机主机进行撮合成交。

一、如何判定未上市股权转让为合法的股权交易行为 在未上市股权转让过程中,只要符合了以下几个条件就应当认定为合法的股权交易行为: 1、标的企业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标的股权权属明确且为发起人既有股份而非新发股份; 3、中介机构为依法设立的产权经纪公司; 4、标的股权最终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所完成交易结果。 二、那么如何区分合法交易和违法犯罪行为呢本人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依据: 一是从有关职能部门查询标的企业和股权。例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申请、地方政府和发改委的批复、验资报告、发起人股东名册及股东所持股权数等。但由于职能部门保存的材料往往缺乏及时性,因此还要根据这些材料进一步了解实际情况。例如: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名册上并没有股权出让人的名字,这样很容易被判断有诈骗嫌疑。但进一步调查后发现出让人所持有的股份实际上是该公司在发起设立时由某国企持有的股份,由于该公司欲在境外上市而需要减少国企所持股份的比例,即由该国企以协议转让的形式将全部股份转让给出让人,再以出让人的名义对社会公众投资者进行转让。同时,该国企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拒绝在全部股份转让完毕并收回全部投资款之前到工商部门变更股东登记,因而造成发起人股东名册上并没有出让人名字这一客观事实,但从整个过程的法律事实来看,出让人出让股权的行为还是合法有效的。又如:某公司在转让发起人股权的过程中进行了增资扩股(转让后实施增资扩股),乍一看总觉得涉嫌擅自发行企业股票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发行股票是以投资者的钱购买新增加的股份,并将投资者作为新发股份的股东列入股东名册,两者缺一不可。而上述出让人收取转让款后,利用增资扩股重新投入企业的行为与发行股票是有本质区别的。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公安机关只能对违法《公司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立案侦查,在调查中若发现标的股权有虚假出资的证据的,应当将有关证据移送有管辖权工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不能越庖代俎地确定标的股权属于虚假出资。 二是确认中介机构经纪资质和股权性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获得产权经纪公司资质不再受到行批的约束,而同时又没有进一步的法律法规对产权经纪公司进行规范性衔接,导致承担着市场监管职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原本就不是很强的管理效力被进一步弱化。目前大多数执法人员都能达成的共识是:作为股权转让的中介机构必须是依法注册具有产权经纪资质的经纪公司而非一般的投资咨询公司。 而对于股权性质的判断就比较复杂了。例如: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对上海银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介转让上海汇达绝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公司)内部职工股的行为作出判决,认定银盟公司及被告人刘海涛中介转让汇达公司内部职工股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证券,构成非法经营罪。那么什么是“内部职工股”呢在我国进行股份制试点的初期,出现了一批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只对法人和公司内部职工筹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被称为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作为投资者所持有的公司发行的股份被称为内部职工股。该类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绝大多数由国有企业改制设立;二是向内部职工募集的股份为新增股份;三是在设立后内部职工股在各地工商局登记为“内部职工股”或“内部股”等形式,具体的内部职工股东明细在各地的托管机构登记。正式发文明确规定停止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和发行。由此可见,本案定罪的关键在于银盟公司中介转让的内部职工股并非公司既有的发起人股份,而是属于新发股份,经营新发股份和增发股份的行为必须向中国申请《证券经营许可证》,否则就属于无证经营证券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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