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孟文文律师,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协会会员。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求学期间曾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习,在实务中积累了不少经验,同时对司法行政系统有了比较深入的了解。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商标法领域的工作,擅长商标的国内外注册及关联业务、商标异议、无效宣告及行政诉讼案件。同时也研究并开拓婚姻家事、公司法、房地产等领域,专注于通过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途径,尤其是民商事领域,尽全力地维护了客户的利益,获得了众多客户的信任和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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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变更后,原股东仍需对其变更前产生的义务和责任负责。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在股份公司中,股东则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新股东自变更之日起对公司负责,原股东则继续承担之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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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虚假出资,将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法规,此类行为属犯罪,可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支付虚假出资金额2%至10%的罚款。若未判主刑,也需支付相同比例的罚款。此指股东与银行、评估机构勾结,出具虚假证明欺骗登记机关。出资不足额若非故意欺骗,则按公司法、民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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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无权收购其股东的股权。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公司合并、解散或转让主要资产等,公司有权收购股权。此时,公司应迅速处理,并明确不再享有利润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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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在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效,但以下四种情况除外: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拟订协议;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3)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道德;4)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权益。这些情况下,股权代持协议将被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