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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领取失业金后可以重新领取吗
您好,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金领取完后,社保关系处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状态,若到用人单位就业参保,需由个人办理停保手续后再由单位续保。停保手续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或中心城区就近社区((因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而撤销社区服务站的,直接到所在街道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受理)办理;办理时限:社保经办机构为每月1-22日周一至周六,周六9:00-16:00、社区为每月1-20日工作日。
专业解答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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