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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2020-12-03 21:02:1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