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安徽法律咨询 > 安庆法律咨询 > 安庆其他法律咨询 > 我国民法将债分为哪几类?

我国民法将债分为哪几类?

李** 安徽-安庆 其他咨询 2020.12.03 08:49:22 474人阅读

我国民法将债分为哪几类?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安庆律师 其他律师 安庆其他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
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1、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均为意定之债。
2、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均属法定之债。
3、区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意义: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在债的客体、内容及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等方面均可由当事人约定;而在后者,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律规定。
二、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1、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特定之债。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特定化;
2、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种类之债。债成立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当事人仅就其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
3、区分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的意义:

1)在特定之债,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而种类之债则无此问题;

2)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特定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可自债成立时发生转移,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随之转移,而种类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意外灭失风险则自交付时起转移。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根据债的主体双方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1、单一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
2、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至少有一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债。
3、区分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的意义:有助于准确地确定债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单一之债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明了。多数人之债则既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锭碃赤度俦道稠权椽护义务关系,又涉及多数债权入之间或多数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状态,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1、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
1)按份债权。其中,债权人为两人以上,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的,称为按份债权;在按份债权中,各个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债权份额请求债务人给付和接受给付,无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
2)按份债务。债务人为两人以上,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的,称为按份债务。在按份债务中,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额负责清偿,无须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
2、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当事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连带之债有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之分。在连带之债中,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债务的连带债务人,有权要求其他连带债务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3、区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主要意义:二者的效力不同。在按份之债中,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义务的履行或任一债务人履行了其应负担份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不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在连带之债中,连带债权人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债务的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人清偿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在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内部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1、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债务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按该种标的履行的债。
2、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
3、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简单之债的标的无可选择,而选择之债则可在数个标的中选择履行。
六、主债与从债在存在从属关系的两个债中,根据其不同地位,可分为主债和从债。
1、主债---是指能够存在,不以其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
2、从债---是指不能存在,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债。
3、主债和从债是相互对应的,没有主债不发生从债,没有从债也无所谓主债。主债与从债之分常见于设有担保的债中,被担保的债(如买卖合同、借贷合同之债)为主债,为担保该债而设之债(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之债)为从债。
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根据债务人所负给付义务的不同内容,债可分为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
1、凡债的标的为给付财物的,为财物之债,如买卖合同之债;
2、债的标的为提供劳务的,为劳务之债,如委托合同之债。
3、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财物债务可强制履行,而劳务债务则不得强制履行

2020-12-03 08:50:22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
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1、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均为意定之债。
2、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均属法定之债。
3、区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意义: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在债的客体、内容及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等方面均可由当事人约定;而在后者,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律规定。
二、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1、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特定之债。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特定化;
2、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种类之债。债成立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当事人仅就其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
3、区分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的意义:

1)在特定之债,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而种类之债则无此问题;

2)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特定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可自债成立时发生转移,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随之转移,而种类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意外灭失风险则自交付时起转移。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根据债的主体双方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1、单一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
2、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至少有一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债。
3、区分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的意义:有助于准确地确定债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单一之债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明了。多数人之债则既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锭碃赤度俦道稠权椽护义务关系,又涉及多数债权入之间或多数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状态,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1、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
1)按份债权。其中,债权人为两人以上,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的,称为按份债权;在按份债权中,各个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债权份额请求债务人给付和接受给付,无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
2)按份债务。债务人为两人以上,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的,称为按份债务。在按份债务中,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额负责清偿,无须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
2、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当事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连带之债有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之分。在连带之债中,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债务的连带债务人,有权要求其他连带债务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3、区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主要意义:二者的效力不同。在按份之债中,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义务的履行或任一债务人履行了其应负担份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不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在连带之债中,连带债权人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债务的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人清偿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在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内部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1、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债务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按该种标的履行的债。
2、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
3、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简单之债的标的无可选择,而选择之债则可在数个标的中选择履行。
六、主债与从债在存在从属关系的两个债中,根据其不同地位,可分为主债和从债。
1、主债---是指能够存在,不以其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
2、从债---是指不能存在,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债。
3、主债和从债是相互对应的,没有主债不发生从债,没有从债也无所谓主债。主债与从债之分常见于设有担保的债中,被担保的债(如买卖合同、借贷合同之债)为主债,为担保该债而设之债(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之债)为从债。
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根据债务人所负给付义务的不同内容,债可分为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
1、凡债的标的为给付财物的,为财物之债,如买卖合同之债;
2、债的标的为提供劳务的,为劳务之债,如委托合同之债。
3、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财物债务可强制履行,而劳务债务则不得强制履行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
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1、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均为意定之债。
2、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均属法定之债。
3、区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意义: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在债的客体、内容及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等方面均可由当事人约定;而在后者,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律规定。
二、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1、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特定之债。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特定化;
2、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种类之债。债成立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当事人仅就其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
3、区分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的意义:

1)在特定之债,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而种类之债则无此问题;

2)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特定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可自债成立时发生转移,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随之转移,而种类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意外灭失风险则自交付时起转移。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根据债的主体双方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1、单一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
2、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至少有一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债。
3、区分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的意义:有助于准确地确定债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单一之债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明了。多数人之债则既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锭碃赤度俦道稠权椽护义务关系,又涉及多数债权入之间或多数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状态,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1、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
1)按份债权。其中,债权人为两人以上,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的,称为按份债权;在按份债权中,各个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债权份额请求债务人给付和接受给付,无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
2)按份债务。债务人为两人以上,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的,称为按份债务。在按份债务中,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额负责清偿,无须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
2、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当事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连带之债有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之分。在连带之债中,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债务的连带债务人,有权要求其他连带债务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3、区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主要意义:二者的效力不同。在按份之债中,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义务的履行或任一债务人履行了其应负担份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不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在连带之债中,连带债权人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债务的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人清偿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在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内部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1、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债务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按该种标的履行的债。
2、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
3、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简单之债的标的无可选择,而选择之债则可在数个标的中选择履行。
六、主债与从债在存在从属关系的两个债中,根据其不同地位,可分为主债和从债。
1、主债---是指能够存在,不以其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
2、从债---是指不能存在,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债。
3、主债和从债是相互对应的,没有主债不发生从债,没有从债也无所谓主债。主债与从债之分常见于设有担保的债中,被担保的债(如买卖合同、借贷合同之债)为主债,为担保该债而设之债(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之债)为从债。
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根据债务人所负给付义务的不同内容,债可分为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
1、凡债的标的为给付财物的,为财物之债,如买卖合同之债;
2、债的标的为提供劳务的,为劳务之债,如委托合同之债。
3、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财物债务可强制履行,而劳务债务则不得强制履行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其他资讯

微信扫一扫